根據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國內登山管理辦法》和《西藏自治區登山條例》等法律法規,2021年4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登山運動管理中心和西藏自治區體育局就依法開展登山活動有關事宜發佈公告。
公告稱:近年來,西藏轄區內因未經西藏自治區體育局批准,擅自違法違規登山引發的登山者受傷、遇難、失蹤等事故時有發生,令人惋惜,造成惡劣影響。為防範登山安全事故發生,確保依法、科學、安全、環保、文明登山,公告要求,登山者在西藏自治區5000米以上獨立山峰舉行登山活動,需要提前1個月向西藏自治區體育局申請,嚴禁未經批准私自組織登山活動等。
依法開展登山活動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國內登山管理辦法》規定,登山者在西藏自治區5000米以上獨立山峰舉行登山活動,應當在活動實施前1個月向西藏自治區體育局申請。
二、《西藏自治區登山條例》規定,登山者在西藏自治區進行登山時,必須向自治區體育局申請,申請內容包括人員、登山線路、行動計劃等信息。
三、登山是一項專業性極強、風險性極大的體育運動。違法違規登山者普遍缺乏登山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專業裝備,若無專業高山嚮導和協作人員的安全保障,加之對山峰情況不熟悉,極易發生安全事故。違法違規登山不僅破壞依法行政,擾亂正常登山秩序,還存在各種安全風險,危及登山者和施救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個人和國家財産損失,破壞生態環境。
四、登山組織方要嚴格按照《國內登山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登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自治區體育局批准,嚴禁未經批准私自組織登山活動。登山者應當在專業登山組織方的組織下,在專業高山嚮導和協作人員的服務保障下,依法依規、安全有序開展登山活動。
五、登山組織方和登山者在執行《國內登山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登山條例》的同時,還應遵守《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珠穆朗瑪峰登山垃圾管理暫行辦法》,落實環境保護措施,保護山峰生態環境。
六、自治區登山隊依法加強登山管理,組織登山執法隊對全區山峰進行法治宣傳、巡邏巡查、安全檢查,加強與山峰所在地政府的協調協作,動員山區群眾參與山峰巡邏巡查,發現違規登山行為及時進行制止和處理。
七、凡登山組織方和登山者不依照《國內登山管理辦法》《西藏自治區登山條例》,違法違規登山,西藏自治區體育局將予以通報和進行行政處罰。
(總臺央視記者 李朕 李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