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學位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這幾種情形將被撤銷學位

2021-03-16 16:56:00來源:央視網

  近日,教育部發佈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草案》明確了幾種學位類型的授予條件、授予程序,並對學術不端問題的處理作出規定。

  為完善我國學位法律制度,促進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提升學位工作質量,按照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部署,教育部在深入調研基礎上,研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15日。《草案》的具體條文有哪些?一起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層次人才,規範學位授予活動,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學位制度實施,促進教育、文化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服務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分為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學位按學科門類和專業學位類別授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學位制度,開展學位授予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實施學位制度、開展學位授予活動應當公平、公正、公開,遵循法定程序,尊重科學規律,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範相統一,保障學位質量,促進人才成長。

  第四條【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經批准成為學位授予單位,獲得相應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資格成為學位授予點,可以根據所獲得的權限授予學位。

  第五條【學位授予】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的中國公民,在學位授予單位學習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的,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申請獲得相應學位。

  在學位授予單位學習的境外個人,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申請獲得相應學位。

  第二章 學位管理體制

  第六條【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規劃全國學位工作的發展和改革,審定、發佈學位重大制度和政策;

  (二)審定、發佈學位授予的學科、專業目錄;

  (三)審定、發佈取得學位授予權的基本條件;

  (四)審定學位授予單位和學位授予點的增列、調整、撤銷名單;

  (五)指導、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學位委員會)工作,授權其履行相應職責;

  (六)研究決定學位工作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設立專家組織,負責學位評審評估、質量監督、指導諮詢等工作。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設立日常辦事機構。

  第七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位制度的組織實施與學位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定全國學位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

  (二)研究提出學位類型和學科、專業目錄設置的方案;

  (三)組織擬定學位質量標準與管理制度;

  (四)組織實施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學位授予點審核;

  (五)監督學位授予質量,組織評估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

  (六)提出撤銷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學位授予點的建議;

  (七)承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省級學位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負責管理本地區的學位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學位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

  (二)組織審核並審定本地區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

  (三)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委託,承擔本地區的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的評審工作;

  (四)指導、監督與管理本地區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授予工作;

  (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託的其他職責。

  省級學位委員會可以設立專家組織,負責本地區學位評審評估、質量監督、指導諮詢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學位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

  第九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授予單位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本單位學位授予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本單位所獲得的學位授予權限內,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本單位學位授予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標準;

  (二)復核學位申請人資格,作出是否授予相應學位的決定;

  (三)審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建議名單;

  (四)審議學位授予點的增列、調整、撤銷等事項;

  (五)研究處理學位授予爭議,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六)審議其他與學位相關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為不少於九人的單數,由學位授予單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負責人和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教學科研人員組成。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設置若干分委員會,並可以委託分委員會履行相應職責。

  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的組成、設立程序、任期、職責分工等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並公佈。

  第三章 學位授予權的取得

  第十條【學位授予權】學士學位由實施本科教育並獲得學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實施研究生教育並獲得相應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第十一條【審批標準】設立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學位授予點,應當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國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和學科發展規劃,達到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者省級學位委員會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十二條【審批主體】設立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學士學位授予點,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審批,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具體辦法由省級學位委員會確定。

  設立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級學位委員會組織審核,提出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確定。

  審批設立學位授予單位或者增設學位授予點,應當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三條【自主審核】符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具體條件和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

  第十四條【審批程序】設立學位授予單位、增設學位授予點以及新增自主開展學位授予點審核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者省級學位委員會的規定,在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九十日內作出是否審查通過的決議,並提交審批機關。專家評審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審批機關的擬批准決定等應當向社會公示不少於十日。對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應當組織復核。

  第四章 學位授予條件

  第十五條【學士學位】在高等學校接受本科教育的學生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完成本科教育的受教育者,通過規定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等課程考核並取得規定的學分,通過學位論文(畢業設計或者其他畢業實踐環節)審查,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達到本科生畢業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一)掌握本門學科或者專業領域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初步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者承擔專業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條【碩士學位】在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接受碩士階段研究生教育的學生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完成研究生教育的受教育者,通過規定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等課程考試並取得規定的學分,完成科研或者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者實踐成果認定,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達到碩士研究生畢業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學術學位獲得者須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獲得者須具有承擔專業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博士學位】在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接受博士階段研究生教育的學生,通過規定的思想政治理論課、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等課程考試並取得規定的學分,完成科研或者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答辯,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達到博士研究生畢業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博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學術學位獲得者須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專業學位獲得者須具有獨立承擔專業工作的能力;

  (三)學術學位獲得者須在科學研究方面取得創新性成果,專業學位獲得者須在專業領域取得創新性成果。

  第十八條【具體標準】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本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結合本單位學術評價標準,制定具體的學位授予標準。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授予標準應當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予以公佈。

  第十九條【名譽博士】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學位授予單位,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一)在學術或者專門領域作出特殊貢獻、有益人類福祉的;

  (二)在推進科學、教育和文化的交流與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對世界和平與人類發展有重大貢獻的。

  第五章 學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條【學位申請】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受教育者,達到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學業要求和相應條件的,可以根據學位授予單位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申請獲得相應學位。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申請日期截止後六十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得到受理的,取得學位申請人資格。

  非學位授予單位的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單位推薦,可以向相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第二十一條【學士學位授予程序】申請學士學位,由高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審查,確認申請人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作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同行評閱】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答辯前,組織同行專家評閱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或者評定其實踐成果。評閱或者評定通過的,進入答辯程序;不通過的,可以按學位授予單位的規定重新申請評閱或評定。

  第二十三條【論文答辯】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按學科、專業組織碩士、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應當不少於三人,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應當不少於五人。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外單位的同行專家參加。

  除內容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外,答辯應當公開舉行。

  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應當在答辯前送答辯委員會委員審閱。完成答辯環節,答辯委員會應當就學位申請人是否通過答辯形成決議,決議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二十四條【重新答辯】碩士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答辯不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以在一年內修改,重新申請答辯一次。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可以在兩年內修改,重新申請答辯一次。

  博士學位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水平,且申請人尚未獲得過該學科(專業)碩士學位的,可以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論文博士】對於在科學或者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直接進行同行專家評閱或者評定,參加博士學位答辯。答辯和學位授予按本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根據答辯委員會的決議,組織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確認符合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標準的,作出授予相應學位的決定。

  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應當以會議的方式進行。會議應當有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決定以投票方式錶決,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

  第二十七條【證書頒發】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後,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公佈授予學位的名單,頒發學位證書,並將學位授予信息報送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核後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論文保存】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保存學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學位論文等檔案資料。博士學位論文應當同時交存國家圖書館。涉密的學位論文按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處理。

  第六章 學位質量保障與救濟

  第二十九條【內部質量保障】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學位質量保障制度,加強對招生考試、課程設置、教學指導、實習實踐、答辯等全過程質量管理,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保證授予學位的質量。

  第三十條【指導教師】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學生遴選具有較高學術水平或者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指導工作。

  研究生指導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履行立德樹人職責,關心愛護學生,指導研究生開展研究和實踐、遵守學術規範、提高學術或者專業能力。

  第三十一條【質量合格評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學位委員會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定期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已經批准的學位授予單位及學位授予點進行質量評估。

  對經質量評估確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質量的,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視情節分別作出責令限期整改、撤銷相應學位授予權等處理。

  自主開展增設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審核的高等學校,研究生培養質量或者管理髮生嚴重問題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可以撤銷其自主審核資格。

  第三十二條【社會組織參與】國家鼓勵和支持具有相應專業能力、資質的專門機構或者組織依法開展學位質量的評價、認證等活動,委託有關組織提供學位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三條【學術不端處理】學位申請人在學位授予單位學習期間以及學位申請、同行評閱、答辯過程中存在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行為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

  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收回或者宣佈學位證書無效:

  (一)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嚴重剽竊、偽造、抄襲、數據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質量不符合標準的;

  (二)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證書的;

  (三)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學位授予單位在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前,應當聽取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四條【爭議解決】受教育者對於不受理本人學位申請、不授予本人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不服的,學位獲得者對於撤銷其學位的決議或者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訴。

  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異議。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訴或者異議之日起九十日內進行復核並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實施辦法】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本法規定和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學位工作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涉外辦學】學位授予單位在境外授予學位,應當參照本法制定具體辦法,保證所授學位質量。

  境外辦學機構在我國境內授予境外學位的,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軍隊學位工作】軍隊設立學位委員會。軍隊學位委員會依據本法負責管理軍事院校以及軍隊所屬科研機構的學位工作。

  第三十八條【生效時間】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同時廢止。

編輯:姚思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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