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港頭目、“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在2019年10月組織一場非法遊行,5月17日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于5月28日在香港區院宣判。黎智英被判刑14個月,連同早前其他非法集結案件判刑的14個月,目前其綜合刑期被調整為共入獄20個月。
△押解黎智英的囚車抵達香港法院
針對此案,10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梁國雄、陳皓桓、楊森、何秀蘭、吳文遠、單仲偕及蔡耀昌28日早上由囚車押送到香港區院出庭應訊。
10名被告此前均承認1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李卓人、何俊仁、梁國雄、陳皓桓4名被告另承認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吳文遠及蔡耀昌則另承認1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過審理,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各被判刑36個月。至於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楊森及何秀蘭被判刑14個月。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單仲偕則判入獄14個月,緩刑24個月。
2019年的案發當日下午,10人帶頭開始遊行,部分人更手持橫幅。控方指出,所有被告的行為均是集結活動。此外,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4人,早前因涉及2019年“8.18”及“8.31”非法遊行案件,已被判即時入獄。黎智英和李卓人各被判入獄14個月,梁國雄和何秀蘭則分別被被判入獄18個月和8個月,他們目前正在監獄服刑。(總臺記者 周偉琪 金東)
編輯: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