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禁毒條例下月起實施 因何修訂?有哪些亮點?

2020-09-27 08:02:00來源:法治日報

  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日前審議修訂了《山西省禁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後的《條例》共7章48條,包括總則、禁毒宣傳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將於2020年10月1日施行。

  因何修訂《條例》?修訂後的《條例》有哪些亮點?近日,《法治日報》記者就相關問題邀請參與修訂工作的相關人士進行了解讀。

  舊條例不能適應新形勢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禁毒工作,提出一系列禁毒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山西省委省政府也十分重視禁毒工作,多次對全省禁毒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今年省委召開的平安山西建設領導小組會議,將禁毒工作列為平安山西建設六項任務之一進行了專門部署,提出了具體要求。

  “從這個意義上講,修訂《條例》是貫徹中央及省委關於禁毒工作新指示新要求,為共建平安山西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舉措。”山西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趙貴義介紹。

  其次,從現實需要上看,當前國際國內毒品形勢嚴峻複雜,境內毒品與境外毒品、傳統毒品與新型毒品、網上毒品犯罪與網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織,呈現出毒品多樣化、走私全球化、濫用人數擴大化等特點;受國際國內形勢影響,山西禁毒形勢面臨著毒品滲透態勢加劇、潛在市場巨大、新業態新領域涉毒犯罪問題突出、打擊難度增大等問題。

  “《山西省禁毒條例》已實施20年,面對禁毒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問題,許多條款已不能適應時代發展,重新修訂條例正是對當前禁毒工作現實需要的及時回應。”趙貴義説。

  全層級壓實禁毒責任

  “新修訂的《條例》全層級壓實相關單位的禁毒責任。”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審查和評估處處長葉晉明為記者解讀,具體可從三個層面理解:

  一是壓實各級政府職責,明確禁毒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社會共治的工作機制。規定省人民政府要對毒品問題嚴重的地區或者禁毒工作不力的地區開展禁毒重點整治;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推動禁毒示範城市創建、推動禁毒信息化建設、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加強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建立禁毒宣傳和毒品預防教育體系、加強禁毒工作保障等工作;鄉鎮、街道基層人民政府要落實禁種鏟毒責任制、涉毒重點人員管控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禁毒宣傳教育,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中規定禁毒內容。

  二是壓實禁毒委員會及成員單位責任。明確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要求禁毒委員會建立成員單位禁毒工作考評激勵機制、監測分析毒情、組織編寫製作宣傳知識讀本、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工作等。同時還對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通信管理、應急管理、藥品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郵政、交通運輸、教育行政等成員單位在禁毒相應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作出規定,並明確成員單位要向本級禁毒委員會報告工作。

  三是壓實行業、企業責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的根、莖、葉、殼以及種子、幼苗及其製品”,守護舌尖上的安全;同時對出租轉讓場所、物業服務企業、娛樂場所和經營服務場所、物流、寄遞企業、影視文藝團體、網絡運營者等各類組織應當履行的職責作了規定。

  結合實際作出首創條款

  葉晉明告訴記者,此次修訂的《條例》還結合山西禁毒工作實際作出了許多首創條款。

  針對非列管可制毒化學品無管制依據的問題,《條例》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管理措施,從而解決無法對此類制毒物品實施監管的矛盾。

  對於新精神活性物質,《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發、生産、經營、購買、進出口新精神活性物質。對具備新精神活性物質研發製造能力的企業和人員,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本轄區信息庫;加強可用於新精神活性物質定性分析的檢測儀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委託測試譜圖實名登記和譜圖報備制度。用於新精神活性物質定性分析的檢測儀器持有者接受委託檢測的,應當在完成檢測後二十四小時內將檢測結果和委託人信息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禁毒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新精神活性物質情況通報和聯合監督檢查制度。

  在特殊崗位從業管理上,《條例》規定對公共安全負有重大責任的崗位應當建立吸毒篩查制度,定期組織檢測,發現崗位工作人員有吸毒行為的應當予以調離並報告公安機關。

  此外,《條例》還明確提出了信息化保障,為獲取相關數據信息提供法律保障。

  固化已有禁毒工作經驗

  “此次修訂的《條例》,還固化了已有的禁毒工作經驗,體現了山西特色。”趙貴義介紹。

  針對上位法對於社區康復人員拒絕執行或者嚴重違反協議無任何處置措施,《條例》規定社區康復人員拒絕執行或者嚴重違反協議,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這一規定填補了該類人員的處置空白,使得社區康復、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形成一個有效管理閉環。”趙貴義説。

  對於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所外就醫人員管控責任不清、措施不明的問題,《條例》明確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需要所外就醫的,經依法批准後,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書面通知戒毒人員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應當書面通知經常居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強制隔離戒毒所外就醫人員的管理參照社區戒毒人員的管理辦法執行。

  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後續管理,一直以來都是戒毒工作的難點,監管不到位,極易發生復吸問題。

  對此,《條例》肯定了山西實施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出所銜接的成功實踐,在法規中固化為“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住所地或者經常居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將其接回,做好戒毒措施銜接”。

  獎勵舉報與法定舉報相結合

  “禁毒是全社會的責任,需要全民共同參與。雖然全省禁毒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禁毒形勢仍然嚴峻複雜。打贏禁毒人民戰爭,不僅需要每一個人潔身自好,主動拒絕毒品的誘惑,而且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在禁毒上有所作為。”趙貴義説,此次修訂的《條例》明確了獎勵舉報與法定舉報兩種方式。

  在獎勵舉報方面,《條例》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毒品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獎勵制度,依法保護和獎勵舉報人”。

  在法定舉報方面,《條例》在多處規定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定舉報義務,比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剷除,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發現其他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第二十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發現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內有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並配合調查取證。

  “除上述條款外,《條例》還明確了娛樂場所、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交通運輸經營單位,網絡運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金融機構等部門發現毒品違法犯罪線索都應當主動報告公安機關。”趙貴義説道。(本報記者 馬超 王志堂)

編輯: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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