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0號感染源”刑責?宜依法審慎,別惜字如金

2021-01-29 10:18:00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據媒體報道,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檢察院已對“源升品質生活坊”妨害傳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經查,此次疫情係因東昌區“源升品質生活坊”經營者季某某1月9日邀請黑龍江籍人員林某某(新冠肺炎無症狀感染者,通化疫情“0號傳染源”)到通化市為其産品進行銷售宣傳引起。1月17日,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分局已對該案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由於當地有關部門的通報只有274個字,公眾對這件事還有很多疑問。比如,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0號傳染源”林某某,還是“1號傳染源”季某某?再比如,立案偵查的具體依據是什麼?鋻於這是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為數不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案,而且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建議有關方面不要“惜字如金”。

   根據刑法規定,若要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前提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且有“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情形,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在兩高、兩部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也重申了這一立法精神。

   但是,根據吉林省衛健委的情況通報,截至1月8日24時,即季某某邀請林某某去通化開展活動時,吉林省已連續252天無新增境外輸入確診病例,屬於低風險地區。而從後來公佈的林某某活動軌跡看,他與1月9日前黑龍江省的幾個中高風險地區沒有交集。這是否意味著,根據國家常態化疫情防控要求,這種省際低風險區域之間的人員交流,並不在明文禁止之列,也不違反防疫規定?

   那麼,吉林省當時是否有禁止聚集的要求?檢索新聞可知,吉林省市場監管廳《關於加強對疫情期間以會議、授課等聚集方式開展營銷活動監管的緊急通知》發佈于1月16日。而季某某邀請林某某來吉林從事銷售宣傳是在1月9日。如果禁令在後,銷售宣傳在前,是否也不宜追溯性執法?

   此外,自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國家衛健委曾多次發出“做好個人防護,不扎堆少聚集”等倡導,但並沒有明確禁止聚會,尤其在低風險地區。既然國家衛健委和地方都沒有明文禁止聚會,涉案人員是否不應認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

   還有一點值得商榷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觀方面,還必須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故意。而林某某係新冠肺炎無症狀感染者,當時並沒有任何感染症狀,又來自一個低風險地區,理應不知道自己已被他人感染。(後來的流調信息顯示,林某某1月5日坐火車時,曾與一對1月11日才確定為無症狀感染者的夫妻在同一節車廂)。即便跨省搞了一些宣傳營銷活動,是否也很難説林某某和季某某“心懷叵測”,故意置傳染病防治法于不顧?

   其實,從保障公民權利的角度看,對“傳染源”的追溯問責,應該格外謹慎。嚴格意義上講,如果不是故意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沒有違反防控規定,任何感染者都是無辜的受害者,無論是“0號傳染源”,還是“1號傳染源”,他們的遭遇都值得同情。

   去年,一些地方發生疫情時,網上曾流傳所謂“毒王”的非理性言論,不少人因此遭遇網絡暴力。公眾高度關注通化這個案子,也是擔心,如果在沒有充分法理依據的前提下,開了追究“號傳染源”刑責的先例,萬一其他地方效倣,可能會造成人人自危、惶恐不安的局面。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對待“傳染源”也應如此。對於是否要追責,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防控疫情與保障權利之間找到最好的平衡點。當前,民眾對這個案件高度關注,但官方信息比較少,期待有關部門及時通報詳情,答疑解惑,並依法、審慎處理。(作者:楊宜桐,為法律工作者)

編輯:李覲如

相關新聞

要聞

更多

評論

更多

獨家

更多

視頻

更多

專題

更多

活動

更多

漫説

更多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港澳臺節目中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