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遺産繼承…最高法發佈民法典司法解釋

2020-12-31 08:36:00來源:新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即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推動民法典實施,更好保障人民權益,最高人民法院12月30日發佈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7件司法解釋,與民法典同步施行。

   記者從最高法12月30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獲悉,民法典頒布以來,最高法對591件現行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其中與民法典規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繼續適用;對標民法典,需要對名稱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的共111件,經修改頒布後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決定廢止的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起失效。

   “凡是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的,堅決廢止;同時,立足司法審判實踐,該修改的修改,該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確保司法解釋符合民法典規定,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統一。”最高法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長賀榮説。

   民法典施行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新舊交替,案件如何適用法律?

   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民法典施行後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法副院長楊萬明表示,民法典為了更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作了很多新的規定,其中一些新的法律規定可以“溯及適用”。

   “一種例外情形是‘有利溯及’,比如説民法典實施前訂立的合同,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民法典規定合同有效,就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這樣更加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於促進和鼓勵交易。第二種是舊法對某一事項沒有規定,而新法作出明確規定,基於維護公平正義、統一法律適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新法規定。”楊萬明説。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與千家萬戶息息相關,最高法關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著眼于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其中明確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堅決説“不”的鮮明導向。

   對於公眾普遍關心的婚姻與房産問題,司法解釋延續了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財産的相關規定的原則處理。

   子女改姓,父母就可以拒絕扶養?司法解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司法解釋明確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糾紛中,要尊重8周歲以上子女的真實意願,刪除原來10周歲的規定。

   明確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隨著社會發展,因繼承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最高法副院長賀小榮説,最高法關於民法典繼承編的司法解釋以群眾關切為出發點,其中規定,遺産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如果有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應當分給適當遺産,引導全社會形成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的良好風尚。

   弘揚孝老愛親,司法解釋還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産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此外,最高法關於民法典物權編的司法解釋增加了民法典規定的“居住權”等新型用益物權,關於勞動爭議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2件司法解釋強化民生司法保障、維護和諧勞動關係、維護建築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賀榮表示,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最高法將對有關重點熱點問題加大調研力度,及時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加強審判指導,加強人格權的司法保護。

編輯:陳靜

相關新聞

要聞

更多

評論

更多

獨家

更多

視頻

更多

專題

更多

活動

更多

漫説

更多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港澳臺節目中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