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民法典如何更好保障你我人格尊嚴

2020-06-07 08:24:00來源:新華網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從全面建立反性騷擾制度防線,到構築個人信息安全防火墻,再到保障公眾私生活“安寧權”,在生活當中曾遇到的那些糟心事,民法典中均有相應的法律條文對你我加以保護。

  遭遇“性騷擾”怎麼辦?

  【案例】天津一高校教師李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通過微信對該校1名女學生進行言語騷擾,依據現有法規,給予李某某開除黨籍處分,予以辭退並解除其勞動合同,依法撤銷教師資格。

  【説法】明確責任主體,對“性騷擾”説“不”。民法典在人格權編中規定了“性騷擾”認定標準,即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禁止性騷擾寫入民法典是立法機關以法律制裁違法、撫慰心靈的具體體現。”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主任彭靜表示,將有關單位的範圍進行明確,確保該規定在防止職場和校園騷擾方面更具有針對性,增加了其規定的可操作性及實際效用。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説,通過這樣的立法導向,使用人單位的各個層級都意識到性騷擾是違法行為,是不道德行為,是可能受到法律處罰的行為,從而警示和杜絕性騷擾。

  對於司法實踐中面臨調查取證難、維權成本高的問題。“用人單位要盡可能創造條件,使得調查取證盡可能便捷,為維權提供便利。同時,受害者本人也應當提高防衛意識和防衛能力,注意保留被騷擾的證據。”高子程説。

  “個人信息”如何更有保障?

  【案例】段某係建築行業的從業人員,為擴展業務領域和範圍,通過QQ向他人購買整理好的建築行業企業工商登記信息一萬餘條。該信息包括工程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其中部分信息包含了企業法人的電話號碼。

  【説法】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伴隨我國進入以互聯網、大數據為背景的信息社會,可供開發利用的數據也成為民事主體的重要財産。

  “互聯網時代最大的挑戰就是如何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厲莉説,在民法典中明確個人信息作為基本民事權利,嚴格保護個人信息權,防止個人信息的非法洩露和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將為捍衛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後盾。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馬一德説,民法典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原則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義務,對刑事法律難以調整的行為加以規制,為權利人提供了尋求民事救濟的基礎。

  “隱私權”受到侵害,怎麼辦?

  【案例】嚴某為攝影家劉某充當模特,雙方未對照片的發表和使用做出約定。後劉某將嚴某的裸體照片以藝術照的形式出版發行,致使嚴某受到親朋好友的指責。

  【説法】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人格權編對‘隱私’進行了定義,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進一步豐富充實了隱私權的內涵和適用保護範圍。”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説,這意味著,侵犯隱私不僅局限於此前人們熟知的各種非法獲取、洩露個人“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的行為,其他任何可能滋擾、破壞私人生活安寧或構成嚴重擾民的社會現象,如各種頻發的騷擾電話、短信、強制彈窗廣告以及噪聲、煙塵等各種環境污染等,也可能被認定為侵犯隱私。

編輯:陳靜

相關新聞

要聞

更多

評論

更多

獨家

更多

視頻

更多

專題

更多

活動

更多

漫説

更多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港澳臺節目中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