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營商環境,財政部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設費,以前年度欠繳的港口建設費,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徵收及時清算,並且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自2021年4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降低50%的基礎上,再降低20%。
編輯:魏倩
為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優化營商環境,財政部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設費,以前年度欠繳的港口建設費,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徵收及時清算,並且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自2021年4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降低50%的基礎上,再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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