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一批新規將正式施行 涉及多個方面

2021-03-01 08:25:00來源:央視網

  從3月1日起,一批新規將正式施行,有哪些新規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一起來看。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刑事責任年齡調整

  備受關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應當負刑事責任;姦淫幼女等嚴重情形最高可處死刑;對公共交通工具駕駛員使用暴力或搶控方向盤入刑;高空拋物、冒名頂替上大學等行為將入刑。

  外逃貪官可適用缺席審判

  自3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施行,《解釋》設專章對缺席審判程序作出細化。其中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作出處理,決不讓腐敗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懲罰。

  新版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將啟用

  進入3月,市民看病就醫也有新變化,新版國家醫保藥品目錄3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正式啟用。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次調整將利巴韋林注射液、阿比多爾顆粒等藥品調入目錄,最新版國家新冠肺炎診療方案所列藥品已被全部納入國家醫保目錄。此外,通過本次目錄調整,共119種藥品被新增進入目錄,不少獨家藥品的價格大幅下降,患者的費用負擔將進一步減輕。

  教育懲戒新規明確禁止教師七類行為

  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3月1日起施行,新規劃定了7條紅線明確懲戒尺度。《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在學生存在不服從、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依照新規,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不得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不得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等等。

  清理取消水電氣暖等不合理收費

  3月1日起,《關於清理規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施行,取消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環節不合規收費。比如:供水取消接水費、報裝費等開戶費及開關閘費、竣工核驗費等工程費;供電取消用電報裝接入環節收取的移表費、開閉站集資費、調試費等;供氣取消壓費、開戶費等;供暖取消接口費、並網配套費等。

  我國首部流域法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自3月1日起施行,依法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船舶在劃定的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禁止在長江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今後排污不能“任性”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3月1日起施行,對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作出明確要求。比如,排污單位要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原始監測記錄與環境管理臺賬保存期限均不得少於5年;嚴格規定違法排污的法律責任,對無證排污等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業、關閉。

  嚴格防止耕地“非糧化”“非農化”

  農業農村部發佈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辦法》強化了耕地保護和促進糧食生産的內容。嚴格防止耕地“非糧化”,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要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於糧食生産,要將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糧食生産等産業規劃作為審查審核的重點內容,鼓勵受讓方發展糧食生産。另一方面,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閒置、荒蕪耕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編輯: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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