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費難報銷、探親假不執行 夠不著的福利還叫福利嗎

2021-03-18 08:00:00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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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待遇一般是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採用的非現金形式的報酬,包括保險、實物、股票期權、培訓、帶薪假等。有部分企業員工提出:企業用福利“畫大餅”,不僅變相減少福利,還有虛假承諾的“嫌疑”。目前,除了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障外,我國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強制企業發放福利。但是,寫入勞動合同的福利待遇,企業要依法發放。沒有寫入勞動合同的,發放與否則往往取決於用人單位一方的誠信度。

  企業發放的住房(租房)補助8個月無人問津,不是沒人需要,而是達不到申領條件。這樣的事發生在周林所在的瀋陽一家科技服務企業。在崗員工31人無一人滿足條件,每人每月3000元的補助至今躺在賬面上。“難以夠著的‘福利’還叫福利嗎?”周林感到疑惑。

  福利待遇一般是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採用的非現金形式的報酬,包括保險、實物、股票期權、培訓、帶薪假等。業務考核進前10名才能全額報銷交通費、寫進企業管理辦法的探親假不執行……《工人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解到,部分企業存在用福利待遇“畫大餅”吸引員工,在發放中又變相減少甚至虛假承諾的現象。

  福利成止渴的“梅子”

  2020年6月5日,周林所在的企業下發通知,“下個月開始,公司發放住房(租房)補助,請符合條件的員工到人力資源部填表申領。”今年27歲的周林大學畢業後工作3年多,月薪3000元,每個月的公積金不到500元。目前仍在租房,月租1200元。這筆錢無疑能幫他緩解不小的租房壓力。

  仔細閱讀《住房(租房)補助發放管理辦法》後,周林發現只有滿足6個條件才可申領。其中包括35歲以上、單身未婚、戶籍所在地為外省、住房距單位車程1小時以上等等。

  “單位裏35歲以上還未婚的寥寥無幾,滿足所有條件的幾乎沒有。”周林説,“但事實上,很多員工確實又需要這筆補助。”

  瀋陽一家消防設備銷售企業員工何杉則遇到了以通過考核來獲取福利的事情。

  受疫情影響,2020年何杉所在企業銷售額下降60%。此後,該企業的交通費報銷從實報實銷改為考核申領。4個業務部門42個銷售員排前10名的員工,全額報銷工作時間(早8時~晚6時)的地鐵公交和出租車費;排第11名~第20名,報銷50%;20名以後不予報銷。

  “銷售額低的員工也在跑業務啊。”何杉對此頗為不滿,“交通費是為了跑業務而支出的,不應與考核挂鉤,不然會打擊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寫進企業管理辦法的探親假不執行、寫入勞動合同的3年培訓計劃因業務繁忙取消、簽訂股權協議不給員工分紅……記者採訪了解到,有部分企業員工吐槽:企業不只變相減少福利,還有虛假承諾的“嫌疑”。

  招聘時承諾的福利並未兌現

  上海段和段(瀋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宇平介紹,目前,除了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障外,我國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強制企業發放福利。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福利待遇。“也就是説,寫入勞動合同的福利待遇,企業要依法發放。此外,寫入企業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的福利待遇有法律效力,也要依法發放。”孟宇平表示,員工只要憑勞動合同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就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即便是這樣,何杉也不願維權,因為不想“因小失大”。

  何杉告訴記者,類似過節發放米麵油、交通費、電話費等福利金額在他總收入中的佔比並不多,他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基本工資和銷售提成。“一旦維權,勢必與企業‘決裂’,到時候不説不受領導待見,甚至可能丟了工作,得不償失。”何杉説,所以吃點“小虧”,只能默不吭聲。

  對於一些口頭約定的福利,員工表示“這種承諾變數太大”。

  張晨光在瀋陽一家小型建築企業從事工程監理工作。2019年入職時,公司承諾發放全年績效工資的30%作為年終獎,報銷交通費和電話費。2020年,年終獎因疫情取消。2020年第四季度的交通費和電話費遲遲沒有報銷下來。

  由於每次都是口頭承諾,沒有形成並寫入管理制度,張晨光認為,“這種福利待遇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企業的自主決定”。他諮詢過律師,律師告訴他,即便是拿到企業領導的相關錄音,對於口頭上的“福利”是約定發放的基本福利還是企業考核的獎勵,很難認定。

  張晨光發現,這些福利仍被寫入企業的招聘信息中。行業內許多企業都會將福利待遇作為招人的“籌碼”,但實際上這些福利並不一定兌現。

  張晨光告訴記者,自己找工作過程中曾同時被兩家企業錄用,約定月薪都是5000元,但現在所在企業承諾的福利待遇更好。可入職時,除了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外,年終獎加了“按當年企業經營狀況調整”的附加條件,招聘人員口頭承諾的其他福利並沒有寫入勞動合同。他曾列表計算,如果按約定執行,自己一年將再多拿近5000元。

  企業不誠信用工成本會更高

  “員工應得該得的福利不應成為考核手段。”孟宇平説。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而勞動報酬包括貨幣工資、實物報酬和社會保險,企業提供的福利是企業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應當包括在勞動報酬內。企業可以通過獎勵福利的方式留住和激勵員工,但不能不和員工協商,變相減少員工福利。

  去年10月,遼寧百聯人才管理公司總經理郝紅賓曾發起一項名為“跳槽原因排行榜”的調查問卷。其中,“不爽老闆拿福利‘畫大餅’”,因該項跳槽的佔總跳槽人數的32%,排名第三。

  “企業用工不誠信,員工跳槽率就高,隊伍不穩定,企業就需要招聘更多的新人,還要支出不必要的培訓成本。長遠來看,用工成本會更高。”郝紅賓説,企業“遞上一小杯水遠比讓員工望梅止渴實在”,員工止渴了才能繼續同企業前行。

  “口頭約定不作數,白字黑字才清楚。”孟宇平提醒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把約定的所有福利詳細寫入勞動合同,一旦企業虛假承諾可以拿著勞動合同維權。同時,對於員工福利,員工可主動積極與企業協商,形成正向良性的激勵機制。(部分當事人為化名)

編輯: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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