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國旗法、國徽法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10-17 18:36:00來源:中國新聞網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7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決定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國旗法、國徽法對於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的行為作出進一步禁止性規定。比如,規定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挂、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現場使用的國旗。根據新法,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新法還增加國旗、國徽適用場合。例如,增加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挂國旗、懸挂國徽。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表示,原國旗法、國徽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按照國旗法、國徽法的精神升挂國旗,懸挂國徽。此次修改國旗法、國徽法,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升挂國旗,懸挂國徽問題加以明確,便於更好地實施國旗法、國徽法。

  針對外界關注為何新法中沒有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升挂國旗、懸挂國徽,童衛東介紹稱,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全國性法律要在特別行政區實施,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原國旗法、國徽法已經列入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因此,這次國旗法、國徽法修改無需重新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

  “考慮到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均已通過本地立法實施國徽法,因此,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修改後國徽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本地立法作相應修改。”童衛東説。(完)(黃鈺欽)

編輯: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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