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物安全制度化對策 《生物安全法》立法進程加快

2020-03-11 10:17:00來源:科技日報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強調,要從保護人民健康、保障國家安全、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系統規劃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全面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儘快推動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制度保障體系。

  3月2日10時,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行新聞發佈會。國防部新聞局局長、新聞發言人吳謙在發佈會上指出,加強國家生物安全是各國的普遍做法,國際上對生物安全問題向來十分重視。他表示,這次疫情的發生,更加凸顯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中國將儘快推動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構建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制度保障體系。

  去年10月,《生物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草案共計七章75條,聚焦生物安全領域主要問題,重點保護我國生物資源安全,促進和保障生物技術發展,防範和禁止利用生物及生物技術侵害國家安全。針對前一時期發生的生物技術謬用等行為和事件,我國法律缺乏相應處罰規定的問題,草案明確了相應的責任及處罰,填補了法律空白。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説,當前,我國生物安全面臨新形勢、新問題和新任務,制定一部具有基礎性、系統性、綜合性和統領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

  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效能不高

  生物安全是指與生物有關的因子對國家社會、經濟、公共健康與生態環境所産生的危害或潛在風險,是國家和民族安全的重要內容。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研究員説,國際社會非常重視生物安全的保護,我國也是《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的締約國,有必要按照自己的立法程序,將其規定和要求轉化為國內法律法規,更好地行使國際法律權利,履行國際法律義務。

  在國際上,聯合國通過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等國際公約,我國已經批准這些公約並做出了承諾。

  常紀文説,我國還制定了一批與生物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如《食品安全法》《種子法》《傳染病防治法》等,一些部門制定了一些專門的部門規章和標準,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等。但總的來看,這些法律法規相互之間有機協調不夠,實施起來難免出現立法空白、立法衝突、體制不銜接和法律實施效能不高等問題,有必要制定一部對我國生物安全保護做出系統性體制安排、系統性制度構建和系統性機制創新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草案即將進入二審,二審若能如期通過,將從法律層面向國際社會宣告表明我國生物安全保護的立場和態度,展示我國保護生物安全的制度化對策和負責任舉措。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于文軒教授表示,現代生物技術具有“雙刃劍”特徵,其蓬勃發展和廣泛應用一方面為人類帶來了巨大的惠益,另一方面也引發了日益嚴峻的生物安全問題。我國目前雖然尚未出臺綜合性的《生物安全法》,但是對綜合性的生物安全立法研究工作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開始了,經過20多年的努力,立法進程目前已進入快車道。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暴發,更凸顯了保障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出臺綜合性的《生物安全法》,已成為迫切之需。

  需處理好與專門法律立法關係

  常紀文説,在《生物安全法》主要內容的規範方面,需結合我國以前遇到的現實問題,針對性地解決生物安全保護的主要問題和主要矛盾。

  根據草案,規範和調整的範圍包括八大類:一是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二是研究、開發、應用生物技術;三是保障實驗室生物安全;四是保障我國生物資源和人類遺傳資源的安全;五是防範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六是應對微生物耐藥;七是防範生物恐怖襲擊;八是防禦生物武器威脅。

  常紀文説,《生物安全法》需要規範和調整的內容範圍太廣、內容太龐雜,難以做出全面、系統、細緻的規定。因此,要處理好該法與專門法律立法的關係,比如該法與生物多樣性立法的關係;與生態保護、生態平衡立法的關係,如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建設問題;與野生動植物立法的關係,如外來物種的引進如何規範問題等。

  正是由於立法涉及範圍廣泛,草案在管理體制上也明確實行“協調機制下的分部門管理體制”。在充分發揮分部門管理的基礎上,對於爭議問題、需要協調的問題,將由協調機制統籌解決。

  于文軒説,對於綜合性的生物安全立法,有關主管部門之間的有效協調與配合非常重要。因此,在立法內容上,風險預防原則和謹慎發展原則的貫徹、管理體制層面的部門職責及其協調、法律制度與措施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與現有的低位階的專門立法和相關立法之間的有機銜接等問題,都需要予以特別關注。

  專家建言

  建立國務院生物安全保護協調機制

  常紀文建議,為了在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更好開展生物安全保護工作,需要科學構建《生物安全法》的管理體制。可將生物安全納入國家總體安全體系的管理體制中統籌考慮,基於此次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設置的做法,建立國務院生物安全保護協調機制,下設綜合組、立法組、數據信息組、工作指導組等工作小組。協調機制負責協調製定規劃、協調重點和難點問題的解決、開展部門工作評估和督促。

  常紀文還建議,在監督體制方面,設立本級政府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彙報生物安全保護工作的體制,在國家和省、市級三個層面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生物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為了加強地方黨委和政府對生物安全保護工作的領導,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生態災難,有必要建立黨政同責的體制和機制。為了發揮國家和地方協調機制的作用,建立國家和地方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等。

  在制度設置上,草案建立了通用的制度體系,如監測預警體系、標準體系、名錄清單管理體系、信息共享體系、風險評估體系、應急體系、決策技術諮詢體系等,並明確了海關監管制度和措施等。

  常紀文説,由於《生物安全法》屬於相對獨立的領域法,適用範圍廣,牽涉事項多,還要統籌發展和保護兩大關係,促進我國由生物資源大國轉型為生物資源強國。因此,立法難度不小,需要進一步統籌協調,以法制建設的目標和現實存在的問題為導向,加強體制優化、制度構建、機制創新和責任設置,為維護我國總體的國家安全作出專業領域的貢獻。

  于文軒説,目前已有不少國家陸續制定了有關生物安全管理的立法和技術指南。我國生物安全立法應借鑒歐盟等國家的成熟經驗,特別是將風險預防原則貫徹其中。

  本報記者 李 禾

編輯: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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