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怎樣靈活用工?

2020-07-01 12:26:00來源:央視網
 當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對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已經造成影響。部分行業企業面臨較大的生産經營壓力,勞動者面臨待崗、收入減少等風險,勞動關係不穩定性增加。面對疫情防控的新形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該如何行使權利義務呢?

  關鍵詞:靈活用工

  對於因疫情防控未及時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該如何合理安排呢?

  法官介紹,依據我國勞動法、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以及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首先,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並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待遇。其次,安排勞動者休年假,使其在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再次,安排勞動者調休,即未能及時復工期間先行休息,待復工後採取一週工作六天的方式補出勤,未及時返京復工期間正常支付工資待遇。最後,安排未復工時間較長的勞動者待崗,待崗期間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此外,對於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關鍵詞:加班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是否受“每日不超3小時、每月不超36小時”規定的限制?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每日不超3小時、每月不超36小時”的限制: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産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産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見,如用人單位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種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關鍵詞: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新冠肺炎患者、疑似、密切接觸者的勞動合同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到期的,該如何處理呢?

  法官介紹,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上述勞動者如果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可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出現法定情形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述法定情形主要指: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有關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關鍵詞:工傷保險待遇

  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是否應認定為工傷?

  法官介紹,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疫情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張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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