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入境台灣須持新冠檢測證明

2020-11-26 14:34:00來源:中國新聞網

    台當局“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5日宣佈,除回臺奔喪等緊急狀況、出發地無法自費採檢或經指揮中心同意者,12月起入境台灣須提供3日內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陰性報告,違者重罰。此政策適用台灣人以及持居留證的外籍人士和陸港澳人士,不適用經臺轉機旅客。

  綜合中央社、聯合新聞網、中時新聞網報道,該機構負責人陳時中表示,若旅客無法出示檢驗報告且未符合上述情形徑自返臺,除仍須依航空公司安排于機上指定區域搭乘、入境時須自費接受採檢外,後續不得申請防疫補償,並將依據相關規定處1萬元至15萬元新台幣罰款;若經確診且有傳染他人的嫌疑,亦須負相關刑事責任。

  陳時中稱,境外檢驗目的是便於航空公司了解旅客個人健康狀況,並依據旅客防疫風險,于機上採取適當預防措施,降低傳播風險。同時,避免入境採檢造成大批旅客滯留機場,增加感染風險。

  當海外台灣人確診新冠肺炎,又因當地醫療資源匱乏有返臺就醫需求時,如果返臺航班有適當防護措施,患者可委託國際醫療轉送機構、航空公司或台灣境內收治醫院向指揮中心提出專案申請,返臺就醫使用的航空器以採專機形式為原則。

  指揮中心還公佈,當天全臺新增5例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分別自印尼及菲律賓入境。目前全臺累計確診623例。

編輯:李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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