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出臺“台獨”頑固分子清單是依法制“獨”的利劍

2020-11-19 15:51:00來源:海外網

  近年來,民進黨當局頑固堅持“台獨”分裂路線,拒絕接受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在各領域大肆操弄“去中國化”,刻意挑動兩岸敵對;挾洋自重,引狼入室。尤其是2019年以來,強修所謂“國安五法”,通過“反滲透法”,將大陸“敵國化”。通過“公投”“修憲”遂行“法理台獨”的風險不斷上升。顯然,“台獨”分裂勢力已經走上了一條不歸路。如果不加以強力遏制,勢必將兩岸關係引向災難。近日,海內外媒體紛紛報道大陸有關部門擬制定“台獨”頑固分子清單,將依法對他們實施嚴厲制裁的消息。實際上大陸學界多年來一直就有人建議以法制“獨”,研究制定“台獨”分子清單,認為制定這樣的清單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正當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反分裂國家法》強調,“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指出,“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以法律方式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既是現代國際關係的基礎,也是國家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對分裂國家的罪行,各國或以刑法典,或以刑法典和附屬刑事法結合,或以單行國安立法或單行刑事立法等不同模式加以規制。一般都將分裂國家罪列入國家刑法罪種的首章,刑罰也較之一般罪行更為嚴厲,依據情節輕重,可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罪作出了詳細規定,形成了系統的預防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刑事法制。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十二個罪名中,有三個罪名直接涉及分裂國家犯罪行為,包括“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1款)、“煽動分裂國家罪”(刑法第103條第2款)、“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刑法第107條)。依據第103條第1款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依據第103條第2款規定,“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07條規定,“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特別就與境外勢力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犯罪作出從重處罰規定。依據第106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安全法和《反分裂國家法》都規定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均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共同義務。國家安全法還進一步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依法追究“台獨”頑固分子法律責任的直接依據。特別是,在台灣地區司法不願管轄或不能管轄的情況下,國家司法管轄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最後司法屏障,具有更加充分的合理性和正當性行使管轄權。按照國際慣例,國家刑法還規定了保護管轄制度,任何人在任何地方危害中國國家安全都將受到中國刑事司法管轄。“台獨”分子在外國進行分裂國家犯罪活動同樣要接受中國司法制裁。

  必須指出,台灣現行基本規範框架仍然是“一國兩區”體制。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是兩岸共同義務。兩岸的政治對立沒有産生主權的再造和領土的分裂,決不能成為製造國家分裂的藉口。台灣地區刑事體制中原本就有關於“內亂罪”、“外患罪”的規定,對“通謀外國”、“變更國憲”和改變國土隸屬者,可處無期徒刑乃至死刑。

  “台獨”頑固分子清單一旦出臺,列入清單的“台獨”分子將很有可能進入國家刑事司法程序,成為分裂國家罪行的嫌疑犯。 國家執法、司法機關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緝、限制出入境、財産查封和扣押凍結等一切必要手段,以及對於潛逃國外的嫌疑犯實施引渡、遣返等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方式,促使將嫌犯緝拿歸案,繩之以法。在列入清單的嫌疑犯歸案之前,對其通緝也將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通緝將追隨其終生。

  必須指出的是,出臺“台獨”頑固分子清單,其意圖是為了將打擊對象集中到一小撮“台獨”首要分子身上,以遏制“台獨”勢力囂張氣焰,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維護祖國和平統一可能性。清單顯然不會傷及普通台灣民眾,更不會影響兩岸社會正常經貿合作、文化交流和社會往來,反而有利於兩岸關係行穩致遠。

  出臺這樣的清單,必定會打碎那些境內外敵對勢力“以臺制華”、“漸進台獨”的春秋大夢。 氣急敗壞之下,各種抹黑、中傷、謾罵不難想見,各類歪曲、誤解和偏見更會如影隨形。一切縱容、支持“台獨”的勢力要充分認識到中國政府堅定維護國家主權,不容台灣從祖國版圖分裂出去的決心和意志!一切對此抱有幻想和錯覺的人必須幡然醒悟,一切從事“台獨”分裂行徑的人必須懸崖勒馬! (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尹寶虎)

 

編輯:李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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