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哪些引起大家關注並和你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信息發佈,一起來看下。
【醫療健康】國家衛生健康委:核酸檢測、疫苗接種信息將整合入健康碼
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劃司司長毛群安3月23日在國家衛生健康委新聞發佈會上説,目前全國基本實現“一碼通行”,下一步將進一步推廣完善健康碼的管理,確保健康碼管理全國政策一致、標準統一,同時積極推動通過技術手段將核酸檢測、疫苗接種、是否去過中高風險地區信息自動整合到健康碼裏,無須本人填報。這些工作各地正在進行中。
九部門發佈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2021年工作的通知
此外,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2018年11月聯合發佈通知,正式啟動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的全國試點工作,今年是試點收官之年。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等九部門發佈《關於印發全國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試點2021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通知提出,2021年底前,試點地區的村(社區)心理諮詢室或社會工作室建成率達80%以上;試點地區所有高校要按照師生比不少於1:4000的比例,配備心理健康教育專職教師,建立心理輔導室的中小學校達100%;轄區100%精神專科醫院設立心理門診,40%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開設精神(心理)科門診。
【生活消費】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煙等新煙草製品擬參照傳統捲煙監管
記者3月22日從工業和信息化部獲悉,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煙草專賣局研究起草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其中,擬將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傳統捲煙進行監管。
《徵求意見稿》提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本條例中關於捲煙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表示,此次修改將明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的監管法律依據,也符合電子煙産品特性以及當前國際監管的通行做法。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與傳統捲煙在核心成分、産品功能、消費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質性,對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應當參照《實施條例》中關於捲煙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將大幅提升電子煙監管效能,有效規範電子煙生産經營活動,解決電子煙存在的産品質量安全風險、虛假廣告等問題,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個人信息】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發佈規定 規範移動互聯網APP個人信息收集行為
相信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經歷,想要下載某個App,得先填寫繁瑣的個人信息,而對這些信息收集的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其實很多人心裏都是打著問號的。3月22日,由國家網信辦、工業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製定的規定正式發佈,不提供大量個人信息,就不能下載使用App這種事,恐怕行不通了。
《規定》明確了地圖導航、網絡約車、即時通信、網絡購物等39類常見類型移動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要求其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
不同App的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與它們的基本功能服務緊密相關。如網約車類、即時通信類、網絡支付類、網上購物類、餐飲外賣類等App的必要個人信息包含“註冊用戶移動電話號碼”;郵件快件寄遞類App的必要個人信息包括“寄件人地址、聯絡電話以及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網絡支付類、交通票務類、網絡借貸類、投資理財類、手機銀行類等App要求提供相關用戶的證件類型和號碼。
此外,不是所有的App都要提供個人信息。規定特別指出,女性健康類、網絡直播類、在線影音類、短視頻類、運動健身類等13種類型的App,無須用戶提供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務。
新規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反腐倡廉】中央紀委辦公廳聯合有關部門印發意見 規範中央政法機關移送問題線索等工作
日前,中央紀委辦公廳與中央政法委辦公廳等有關部門聯合印發意見,進一步規範中央政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等工作。
據了解,此次印發的《意見》對中央政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的範圍、標準、具體方式、對接部門和工作要求等作出規定,明確建立專門的協調聯絡機制,抓好移送問題線索和相關情況工作的落實。
同時,在《意見》中還明確,除了黨員、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按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外,中央政法機關掌握的有關材料中反映的情況,對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工作有一定參考價值的,也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了解掌握。比如,中央政法委在政治督察、執法司法監督、紀律作風督察巡查等工作中發現的領導幹部本人或者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親屬請托説情、插手具體案件辦理,干預執法司法、妨礙司法公正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的行使公權力的機關懶政、怠政或者存在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可能涉及領導幹部不當履職的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職責以及訴訟監督工作中發現相關辦案機關存在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可能涉及領導幹部不當履職的情況;公安部在政治督察、警務督察、受理核查群眾舉報投訴等工作中發現的領導幹部不嚴格執行、有意規避“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或者利用職權干預案件正常辦理、打探案情,指使、授意職能部門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明顯畸輕畸重、超出合理限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