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未成年人,這些內容不容忽視

2020-07-04 09:01:00來源:光明日報

  【法眼觀】

  近段時間以來,湖南郴州大頭娃娃事件、江蘇常州小學生墜樓事件接連曝光,每一起事關未成年人的案件,都挑動著社會最敏感的神經。一次次的討論,都引向如何完善法律制度、適應保護未成年人現實需要的深入思考。

  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問題的關注也化為了推動法治進步的力量。未成年人保護法啟動第三次修改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初審後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共有4萬多人提出了近5萬條意見。

  6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訂草案進行二審,草案二審稿對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校園安全和學生欺淩、監護人監護不力甚至監護侵害、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保護不足等都作出針對性的規定。記者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集中關注的問題與提出的建議做了梳理。

  關鍵詞 校園霸淩

  案件:5月末以來,有關“祿豐縣一女生被男生毆打”的視頻在網絡傳播。經公安機關調查,李某康等4位男生因與女生朱某發生口角爭執,遂于下午放學後找到朱某並將其叫到校外進行毆打,造成朱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

  除了毆打以外,學生在校內被言語羞辱、扇耳光、扒衣服以及敲詐勒索等事件都屢見報端,長期存在的校園霸淩問題令人深惡痛絕。對此問題,修訂草案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制度。二審稿增加規定,對嚴重的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這及時回應了社會對校園欺淩的關注,但是在內容上對欺淩行為的處理措施顯得有些綿軟。

  根據法律規定,學校應當對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依法加強管教。學校作為學生欺淩防控工作的實施主體,但法律沒有賦予學校和教師懲戒權,學校和教師對於校園欺淩事件處置力度不足。應當在何種程度上賦予老師懲戒權引發熱烈討論。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岳普煜認為,未成年人正處在人生的重要成長階段,及時糾正其行為偏差,幫助其樹立規則意識,教師對其進行適當的懲戒很有必要。然而近年來,教育界談懲色變,懲戒方式是否恰當仍然是困擾大多數教師的重要問題。

  與此緊密關聯的是,修訂草案第26條提到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吳恒認為這樣的表述過於抽象、過於寬泛,對於教與學這兩個方面都容易産生誤解,甚至産生糾紛。“如果這種行為繼續存在,就會導致教師不敢批評有不良行為的學生,這對於學風、對於學生的成長都將是不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玉波建議,對教育懲戒的主體、權限大小、實施範圍和方式作出嚴格具體的限定,厘清教育懲戒的邊界,給學校和教師管理學生的必要懲戒權,通過懲戒和關愛相結合的方式實現法律原意上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科學保護。

  關鍵詞 未成年人外宿

  案件:2019年11月,湖南衡陽一名未滿12歲少女遭多人性侵,當家屬在賓館找到失蹤多日的女孩時,房間內兩成年男子正在睡覺;2019年6月,新城控股集團原董事長王振華在上海一酒店猥褻女童;2013年,海南發生校長帶小學生開房的惡性案件。

  性侵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吸毒、暴力事件等,經常發生在酒店、賓館等場所。如何壓縮犯罪分子的活動空間,讓出門在外的孩子多一分安全保障,也成為本次法律修改聚焦的問題之一。草案二審稿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發現有異常情況或者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絡,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

  “加得很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超英錶示,“但我認為這樣規定不夠具體,不如直接規定住宿經營者的責任,怎麼發現異常情況等,這樣就更具可操作性。”王超英舉例説,比如成年人攜帶未成年人來,住宿經營者應該詢問兩人什麼關係,或者需要提供某種證明,這樣可以防止未成年人在酒店犯罪,或者防止成年人攜帶未成年人到酒店侵害,“這種一般性的預防義務寫清楚了,就好落實了”。

  還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增加規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如無監護人或者是親屬陪同,不得允許其單獨入住或者與非親屬成人入住,發現該類情況,旅館等單位應上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及時向監護人核實相關的情況。

  “‘異常情況或者違法犯罪嫌疑’的標準不易把握,應進行更加精準的描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黎明表示,住宿經營者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難度也大,建議將“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絡,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修改為“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絡”。

  關鍵詞 低齡惡性犯罪

  案件:5月27日下午,某小學教學點一名13歲女生被4名男生強姦。經公安機關調查後,因涉事男學生未滿14周歲,根據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事訴訟法,不夠立案條件,不予立案。

  近年來,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屢屢發生,如長沙12歲男孩弒母案、大連蔡某某殺害10歲女童案等等。惡性暴力案件頻發,涉事未成年人卻因刑事責任年齡不足而難以追責的問題,引發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降低的大討論。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第111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因此引起了眾多委員的討論。

  “這條過於強調對未成年侵害人的保護,而忽視了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硯蒙建議參考惡意補足年齡原則,若能證明未成年人在行為實施的時候是具有主觀惡意的,並且他是能夠辨別是非善惡的,就可以補足年齡差距,推定其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應該對其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樣才能更好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目前,我國對有犯罪事實卻又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正主要集中在專門學校。現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未成年人接受專門教育需要由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再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有意見指出,現實中絕大多數的監護人都不會主動將孩子送去專門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又沒有執法權,導致行為有偏差的未成年人得不到及時的教育與矯正,建議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增加強制性規定,在保護學生及其監護人知情權的基礎上,由法院決定是否需要入讀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高友東同時指出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他建議對監護人嚴重失責或故意不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極端案件發生進行嚴懲。對監護人明知低齡未成年人實施了嚴重犯罪行為,仍採取包庇、隱瞞、藏匿證據等行為阻礙調查的,納入包庇、銷毀證據的相關罪名,強化對監護人責任的追究。(本報記者 陳慧娟 劉華東)

編輯:魏倩

相關新聞

要聞

更多

評論

更多

獨家

更多

視頻

更多

專題

更多

活動

更多

漫説

更多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港澳臺節目中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