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從內容上看有四大新變化,即管理體制、管制方式、監管內容和責任追究,都有了新的表述。
《條例》要求,嚴格政策性糧食管理,嚴禁虛報收儲數量、以次充好、虛假輪換,嚴禁挪用、剋扣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要求強化糧食收購、儲存等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規定農藥殘留、重金屬超標等糧食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
繼續加大責任追究,加大處罰力度。《條例》規定,對違反《條例》規定且情節嚴重的行為,企業相關責任人處以其上一年度從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嚴格糧食質量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對違反食用用途糧食銷售出庫禁止性規定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最高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編輯: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