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7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決定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對於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的行為,修改後的國旗法、國徽法作出進一步禁止性規定。比如,國旗法明確,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挂、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根據新法,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新法還增加國旗、國徽適用場合。例如,增加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挂國旗並懸挂國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就國旗法、國徽法修改答記者問:
一、為什麼要修改國旗法和國徽法?
答:國旗、國徽是國家象徵和標誌,為了規範國旗、國徽的使用和管理,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於1990年6月和1991年3月通過了國旗法、國徽法。這兩部法律頒佈施行以來,對保障國旗、國徽的正確使用,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發揮了重要作用。這兩部法律除2009年對法律責任條款作了修改外,實施三十年來沒作過大的修改,這三十年間我國的經濟社會發生巨大變化,國旗法、國徽法的規定有一些不適應的地方,如人們越來越多地使用國旗來表達愛國情感,國旗使用的場合越來越多,一些體育賽事、大型活動、重要節日,人們經常手持國旗,表達愛國情感,另外,很多人喜歡在辦公桌上、在車裏插放國旗,國旗法規定的五種國旗尺度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另外國旗圖案的使用也越來越廣泛,大家能不能用,怎麼用,也需要加以明確。國徽也存在這種情況,國徽法只規定了三種通用尺度,最大的直徑100厘米,現在有些國家機關的辦公樓規模比較大,如果懸挂的國徽太小,與建築物不成比例,有損國徽尊嚴,我們到一家國徽製作工廠調研,銷售的非通用尺度國徽佔比超過30%。另外,隨著國旗、國徽使用越來越普遍,使用不規範的現象也多了,如有的國旗長年只升不降,導致破損、褪色;有的大型活動結束後,隨處可見丟棄的國旗;在商品和網絡上也存在不恰當使用國旗、國徽圖案的情形。
國旗和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著國家權威與尊嚴,是國家制度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家儀典、國家標誌方面的立法,相繼制定國歌法、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英雄烈士保護法等重要法律,修改國旗法、國徽法,完善國家標誌制度,有利於強化公民的國家意識和愛國主義精神,有利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國旗和國徽承載著人民群眾對黨對國家對民族的崇高敬意和深厚情感。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正處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修改國旗法和國徽法,完善國家標誌制度,展現大國氣象,強化國家觀念,有利於增強全體人民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有利於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凝聚強大的精神力量。
二、這次國旗法、國徽法主要修改哪些內容?
答:這次國旗法、國徽法修改幅度不小,原國旗法有20條,修改後24條,有9條沒有修改;原國徽法有15條,修改後19條,有7條沒有修改,主要是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增加使用的場合和規範,明確監督部門,等等。根據國旗和國徽的特點,把握不同要求,對於國旗是強調鼓勵與規範並重,鼓勵公民、組織在適當場合升挂、使用國旗和國旗圖案;對於國徽是堅持以規範為主,主要是規範國家機關的使用。
國旗法主要修改了以下內容:一是完善國旗尺度。規定特殊情況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同時明確國旗、旗桿的尺度比例應當適當,並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築、周邊環境相適應。二是增加升挂國旗的場合。增加規定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所在地每日升挂國旗;中國共産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等在工作日升挂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挂國旗;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在開放日升挂國旗,等等。三是完善升挂國旗的禮儀和使用規範。規定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者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考慮到北京天安門廣場每日舉行的升旗儀式,已經成為國家的一項重要日常儀典,國旗法修改確認這一制度。為加強國旗及其圖案使用的規範化,規定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挂、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現場使用的國旗。四是完善使用國旗誌哀相關制度。增加了下半旗的場合和情形,明確了批准程序,增強可操作性。此外,還規定烈士等遺體、靈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蓋國旗。五是增加國旗教育相關內容。規定國旗應當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旗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旗升挂使用規範和升旗儀式禮儀;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國旗知識,引導公民和組織正確使用國旗及其圖案。
國徽法主要修改以下內容:一是完善了國徽的尺度。原國徽法規定了三種國徽通用尺度,同時規定在特定場所需要懸挂非通用尺度國徽的,報國務院辦公廳批准。考慮到國徽懸挂限于國家機關和特定場所,實踐中使用非通用尺度國徽的,主要是與所在建築物相協調。因此,修改後的國徽法刪去了報國務院辦公廳批准的規定,規定需要懸挂非通用尺度國徽的,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並與使用目的、所在建築物、周邊環境相適應。二是完善懸挂國徽的場所。增加各級監察委員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鄉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憲法宣誓場所等應當懸挂國徽。三是增加國徽圖案的使用情形。規定有關國家機構網站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標示國界線的界樁、界碑和標示領海基點方位的標誌碑以及其他用於顯示國家主權的標誌物可以使用國徽圖案;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可以使用國徽圖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使用的工作證件、執法證件,國家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准證書、資格證書、權利證書,居民身份證、護照等可以使用國徽圖案;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四是增加國徽教育內容。規定國徽應當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國徽知識,引導公民和組織正確使用國徽及其圖案。
此外,為進一步加強國旗、國徽使用的監督管理,明確具體涉及製作、銷售、使用、收回等方面監管責任,修改後的國旗法、國徽法明確國務院辦公廳統籌協調全國範圍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製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升挂、懸挂、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三、這次修改國旗法、國徽法增加了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升挂國旗、懸挂國徽的規定,是出於什麼考慮,為什麼沒有規定兩個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升挂國旗、懸挂國徽?
答:這是根據現實情況和實踐發展需要作出的規定。國旗、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國旗法、國徽法對國家機關升挂國旗、懸挂國徽作了規定,提出要求。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是根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派出的機構,性質上屬於國家機關,應當升挂國旗、懸挂國徽,原國旗法、國徽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按照國旗法、國徽法的精神升挂國旗,懸挂國徽。根據今年6月出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性質上屬於國家機關,應當升挂國旗、懸挂國徽。此次修改國旗法、國徽法,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升挂國旗,懸挂國徽問題加以明確,便於更好地實施國旗法、國徽法。
在修改國旗法、國徽法過程中,也有意見提出應當對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升挂國旗、懸挂國徽作出規定。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全國性法律要在特別行政區實施,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原國旗法、國徽法已經列入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因此,這次國旗法、國徽法修改無須重新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考慮到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均已通過本地立法實施國徽法,因此,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修改後國徽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本地立法作相應修改。
四、這次修改國旗法、國徽法,增加了國旗、國徽的宣傳教育,同時規定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規定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這樣修改是出於什麼考慮?
答:國旗、國徽是國家象徵和標誌,本身具有豐富的精神內涵,是愛國主義教育的最好教材。實踐中,人民群眾把使用國旗、國旗圖案作為表達愛國情感的重要方式,在重要節日、場合懸挂或者手持國旗,或者把國旗圖案貼在臉上、身上,營造喜慶氣氛,表達愛國情感;也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職或者憲法宣誓等莊重場合,佩戴國徽徽章,表達不負黨和人民重托的情懷,表達愛國情感,這些都是積極的,應當鼓勵和支持。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志,反映群眾呼聲,這次修改國旗法、國徽法,根據實踐情況,明確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明確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這樣修改,有利於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五、這次修改國旗法、國徽法,完善了國旗、國徽及其圖案不得使用的場合和情形,明確不得用作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那麼是否可以在一般商品上使用?
答:原國旗法、國徽法對國旗、國徽及其圖案不得使用的場合和情形作了規定,對國旗和國旗圖案的限制不多,如原國旗法規定不得用於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原國徽法規定比較嚴格,規定了可以使用國徽圖案的情形、不得使用的情形,明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以外需要懸挂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因此,實踐中國旗圖案在不少商品上都有使用,使用國徽圖案的比較少。這次修改這兩部法律,增加了禁止使用的情形,在國徽法中增加可以使用國徽圖案的情形。根據國徽法的規定,商品上原則上不能使用國徽圖案,國際賽事中服裝上使用國徽圖案,是經過批准的。國旗法修改沒有明確一般商品上可以使用國旗圖案,主要是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商品種類繁多,千差萬別,所以國旗法作了原則規定,明確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使用國旗圖案是否適宜,需要根據具體場合判斷,要讓人們感覺這樣使用是對國旗的尊重,不損害國旗的尊嚴。使用國旗圖案也不能過多過濫,或者容易引起人們反感的方式使用。以往我國主辦大型體育賽事,經批准,有的服裝上使用國旗圖案。另外,在有的重要的節日、重要活動中,有關部門也規定不得未經同意,在與活動有關的商品上使用國旗圖案。(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