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發佈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從備案辦理、服務規範、運營管理等方面對養老機構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共有各類養老機構4萬餘個,收住老年人超210萬人,入住養老機構已成為重要的養老方式。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將如何進一步維護好老年人和養老機構舉辦者的合法權益?記者就此展開了調查。
斬斷伸向老年人的“罪惡之手”
“會員交費後不僅可以在‘養生莊園’吃飯、就醫、購物、參加旅行團,每年還可以拿到6%至14%的返利,打折之後單日房費僅需67元,餐費僅需12元。”
2015年起,江西一家名為“天地自然健康養老公司”的企業憑藉這樣的廣告招募了幾千名老年人會員。但就在2018年4月,這家公司負責人逃之夭夭,賬面資産也所剩無幾。調查發現,這家所謂的“高端養老企業”既無合法資質也無土地手續,是一家徹頭徹尾的騙子公司,涉案金額超過3億元。
打著養老服務、健康養老名義,承諾高額回報,向老年人收取會員費、床位費,以欺詐銷售“保健品”等手段,進行非法集資、傳銷……近年來,老年人上當受騙的案例時有發生,給社會穩定帶來了極大隱患。
對此,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進一步壓實了民政部門的責任。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峰表示,辦法規定了民政部門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的職責,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辦法同時規定,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此外,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司長俞建良表示,辦法對民政部門強化監管手段、保持監管強度也作出規定,要求對備案機構自備案之日起、未備案機構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同時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的現場檢查不少於一次。
築牢保護老年人的“安全之墻”
儘管社會福利院等養老機構具有空間相對封閉、人員相對固定等特點,但老年人免疫功能弱、感染幾率高、感染後易發展為重症病例等,讓疫情防控成為養老機構的“短板”。
疫情以外,颱風、洪水等自然災害,火災等事故性災害以及群體性事件等社會安全事件都極易對養老機構內的老年人群體産生嚴重影響。同時,不時見諸報端的養老機構安全隱患、欺老虐老現象,也讓養老機構老年人的安全問題日益凸顯。
“2017年以來,民政部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了連續4年的專項行動,整治了40多萬處養老服務安全隱患。”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副司長李邦華介紹,辦法對養老機構的設施設備安全提出嚴格要求,特別是對消防、食品安全等要求進行了重申和明確。
“辦法在監管上突出了對安全事項的監管。”李邦華表示,民政部門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風險的,將要求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2020年1月,民政部公佈了我國養老服務領域第一項強制性國家標準,這一標準從基本要求、安全風險評估、服務防護和管理要求等方面對養老服務質量提出了底線要求。據李邦華介紹,這一標准將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屆時新修訂的辦法也將與該標準的實施進行銜接,未按照該標準提供服務的,民政部門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為養老機構舉辦者“鬆綁減負”
2018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出修改,取消了過去關於設立養老機構需要許可的規定,明確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同時建立備案制度,體現了放權和監管並進的原則。”俞建良表示,辦法在修訂過程中注重提升備案辦理的便利程度,減輕舉辦者負擔,通過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加強信息共享等手段讓舉辦者“少跑腿”。
“需要説明的是,備案不是審批式或變相審批式備案,而是告知和承諾式備案。”俞建良表示,舉辦者通過備案向主管部門告知舉辦養老機構,並承諾具備養老機構服務能力和信用保證,主管部門將其基本信息和承諾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跟進行政監管。
“養老機構對基本安全和服務質量的承諾不能少。”俞建良説。
記者注意到,新修訂的辦法將“備案辦理”專設一章,對備案機關、備案時限、備案材料、備案辦理流程、備案事項變更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此外,針對近年來養老機構服務糾紛逐漸增多的趨勢,辦法一方面對養老機構入院評估、簽訂服務協議、服務標準、人員資質等作出要求,另一方面也明確要求養老機構通過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鼓勵投保責任險等方式,降低運營風險。
“如果沒有視頻監控信息或者通話記錄作為證據,我們往往‘有理説不清’,最後只能賠錢了事。”北京某養老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視頻監控設施的安裝,一方面可以保護老年人安全,另一方面也維護了養老機構的合法權益。新華社記者 孫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