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測謊結果不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合法證據形式

2020-08-14 12:59:00來源:中國新聞網

資料圖:圖為最高人民法院。李慧思 攝

  據最高法官方微信消息,最高法14日發佈《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測謊結果不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能起參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託鑒定,以避免將測謊結果當做鑒定意見,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司法公正。

  《規定》對鑒定事項的審查作出細化指引。根據民訴法規定,只有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方可啟動鑒定。《規定》第一部分要求嚴格審查擬鑒定事項是否屬於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並明確對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的問題、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及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法律適用等不予委託鑒定。

  《規定》加強對鑒定機構、鑒定人的審查,確保鑒定人的適格性。鑒定人的適格性事關專門性問題的正確解決,委託鑒定前應當對鑒定人專業資質、從業經驗、執業範圍等進行審查,以判斷其是否具備解決專門性問題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如果發現具體鑒定人不符合案件審理所要求的專業資質和能力的,應當及時更換鑒定人,以免到了法庭質證階段才發現相關問題,影響審判工作質效。

  《規定》對司法實踐中沒有規定又急需解決的問題進行了明確。一是明確測謊結果不屬於民訴法規定的合法的證據形式,只能起參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託鑒定,以避免將測謊結果當做鑒定意見,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司法公正。二是明確了補充鑒定材料的質證、當事人放棄質證和鑒定材料有爭議等情況的解決辦法。三是明確了鑒定人承諾書的形式和內容。四是明確了鑒定時限要求。五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規定公益訴訟可以申請緩交鑒定費用和鑒定人出庭費用。為切實解決群眾困難,規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暫緩交納或減免鑒定費用和鑒定人出庭費用。六是鑒定人提交的鑒定意見書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應當及時要求鑒定人補充鑒定。相關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各級法院開展委託鑒定審查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規定》進一步強化對鑒定活動的監督。首次規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鑒定人黑名單制度,對鑒定機構、鑒定人違法違規鑒定,影響審判執行工作質效的,可列入鑒定人黑名單。鑒定機構、鑒定人被列入黑名單期間,不得進入人民法院委託鑒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和相關信息平臺。

  以下為《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託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民事訴訟中委託鑒定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對鑒定事項的審查

  1.嚴格審查擬鑒定事項是否屬於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託鑒定:

  (1)通過生活常識、經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

  (2)與待證事實無關聯的問題;

  (3)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

  (4)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

  (5)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

  (6)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

  (7)法律適用問題;

  (8)測謊;

  (9)其他不適宜委託鑒定的情形。

  2.擬鑒定事項所涉鑒定技術和方法爭議較大的,應當先對其鑒定技術和方法的科學可靠性進行審查。所涉鑒定技術和方法沒有科學可靠性的,不予委託鑒定。

  二、對鑒定材料的審查

  3.嚴格審查鑒定材料是否符合鑒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鑒定材料的法律後果。

  4.未經法庭質證的材料(包括補充材料),不得作為鑒定材料。

  當事人無法聯絡、公告送達或當事人放棄質證的,鑒定材料應當經合議庭確認。

  5.對當事人有爭議的材料,應當由人民法院予以認定,不得直接交由鑒定機構、鑒定人選用。

  三、對鑒定機構的審查

  6.人民法院選擇鑒定機構,應當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審查鑒定機構的資質、執業範圍等事項。

  7.當事人協商一致選擇鑒定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協商選擇的鑒定機構是否具備鑒定資質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發現雙方當事人的選擇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應當終止協商選擇程序,採用隨機方式選擇。

  8.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機構在接受委託後5個工作日內,提交鑒定方案、收費標準、鑒定人情況和鑒定人承諾書。

  重大、疑難、複雜鑒定事項可適當延長提交期限。

  鑒定人拒絕簽署承諾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更換鑒定人或另行委託鑒定機構。

  四、對鑒定人的審查

  9.人民法院委託鑒定機構指定鑒定人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對鑒定人的專業能力、從業經驗、業內評價、執業範圍、鑒定資格、資質證書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進行審查。

  特殊情形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鑒定人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五、對鑒定意見書的審查

  10.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鑒定意見書是否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

  11.鑒定意見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完成委託鑒定事項,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1)鑒定意見和鑒定意見書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認定意見使用不確定性表述的;

  (3)鑒定意見書有其他明顯瑕疵的。

  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仍不能完成委託鑒定事項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鑒定人退回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

  六、加強對鑒定活動的監督

  12.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不按期預交鑒定費用及鑒定人出庭費用的法律後果,並對鑒定機構、鑒定人收費情況進行監督。

  公益訴訟可以申請暫緩交納鑒定費用和鑒定人出庭費用。

  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暫緩或減免交納鑒定費用和鑒定人出庭費用。

  13.人民法院委託鑒定應當根據鑒定事項的難易程度、鑒定材料準備情況,確定合理的鑒定期限,一般案件鑒定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鑒定時限不超過60個工作日。

  鑒定機構、鑒定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鑒定期限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延長鑒定期限。

  鑒定人未按期提交鑒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鑒定人是否存在正當理由。如無正當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申請另行委託鑒定的,應當責令原鑒定機構、鑒定人退回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

  14.鑒定機構、鑒定人超範圍鑒定、虛假鑒定、無正當理由拖延鑒定、拒不出庭作證、違規收費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鑒定機構、鑒定人予以暫停委託、責令退還鑒定費用、從人民法院委託鑒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中除名等懲戒,並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鑒定機構、鑒定人存在違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

  人民法院建立鑒定人黑名單制度。鑒定機構、鑒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鑒定人黑名單。鑒定機構、鑒定人被列入黑名單期間,不得進入人民法院委託鑒定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備選名單和相關信息平臺。

  15.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委託鑒定信息平臺加強對委託鑒定工作的管理。

  16.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委託鑒定,參照適用本規定。

  17.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編輯: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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