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經濟主管部門18日發佈新聞,將在台灣地區代理或經銷大陸地區的互聯網視聽服務(OTT-TV)納入商業禁止項目表。預告期間為14日,9月1日預告期滿後,規劃于9月3日正式公告。
該部門稱,北京愛奇藝科技公司于2016年申請來臺投資設立子公司,但其規劃經營的OTT-TV業務,並不是開放給大陸地區人民或公司來臺投資的項目,因此並未核準。然而,OTT-TV通過網絡特性,達到在臺“違法落地”的效果。
該部門稱,為防止大陸地區OTT-TV(如愛奇藝、騰訊等)通過代理或經銷等迂迴方式在台灣“非法經營”,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會商台當局OTT-TV服務主管部門,18日預告“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台灣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及其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服務給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該辦法9月3日正式公告後,違反者將被查處。
今年7月,台當局通訊傳播事業主管部門通過互聯網視聽服務管理相關辦法草案,納管境內外OTT從業者。這一辦法被認為是針對大陸OTT從業者,因此也被台灣輿論稱為“愛奇藝、騰訊條款”。
編輯: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