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尹寶虎日前撰文指出,香港國安法針對與香港特區相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行為,制定了系統而嚴密的防範、制止和懲治措施與機制。該法填補了香港回歸23年來沒有完成國家安全立法的空白,徹底改變了香港在國家安全上的“不設防”狀態。香港國安法出臺,勢必一舉斬斷民進黨擾亂香港、勾連“港獨”的黑手。
文章説,香港國安法是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的結合,內容週全,程序嚴密,體現了中央政府對任何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零容忍的堅定態度。法律一經公佈,效果立即顯現。眼見香港國安法將有效終結香港“修例風波”以來的動亂局面,那些一直企圖在香港策劃實施所謂“顏色革命”的境外勢力,嚎啕謾罵之聲不絕於耳。台灣民進黨政治人物也加入其中,只是其內心的“痛楚”與洋人又有些許不同。
文章指出,近年來,民進黨和島內各種“台獨”勢力赤裸裸干預香港事務,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港獨”組織提供培訓、傳授經驗、籌集物資,公然叫囂“港人衝前線,台灣做後勤”。民進黨政治化操作香港議題更是食髓知味,獲得巨大選舉利益。香港國安法出臺,勢必一舉斬斷民進黨擾亂香港、勾連“港獨”的黑手。從此不僅肆意干涉香港、“台獨”與“港獨”勾連的戲碼化為泡影,而且從長遠看,操作香港議題、污名化“一國兩制”也將失去著力點。因此,民進黨氣急敗壞,並不難理解。
文章通過解讀香港國安法有關規定指出,民進黨和“台獨”勢力在香港非法“佔中”和“修例風波”期間的一系列作為,若發生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實施後,均構成該法規制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中的一種或多種。
文章分析説,依照刑事司法管轄的一般慣例,香港國安法採用了屬人管轄、屬地管轄和保護性管轄相結合的模式。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6條、第38條的規定,即使亂港分子潛逃到台灣實施有關犯罪行為,或者“台獨”分子、“台獨”組織在台灣或外國實施有關犯罪行為,只要犯罪行為發生地或結果發生地有一項在香港,或者犯罪行為目的性是明確針對香港,均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適用香港國安法。顯然,島內“台獨”勢力在香港“佔中”和“修例風波”期間的一系列作為,均屬於香港國安法所界定的司法管轄範圍。若將來再犯,就將面臨香港國安法的嚴厲制裁。
文章指出,如何應對外部勢力干涉歷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短板”,這既是香港國安法立法的重要原因,也是香港國安法執法著力解決的一個重點。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中央保留了對三種情形下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使管轄權,包括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該法的嚴重情況的;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依法管轄有關案件時,將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文章説,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香港國安法如同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隨時都可能落到那些勾連“港獨”、圖謀反中亂港的“台獨”分子頭上,他們的“洋主子”也當不了他們的保護傘。民進黨當局之所以對香港國安法又恨又怕,香港國安法之所以對“台獨”産生有力震懾,原因就在於此。
文章指出,顯然,香港國安法打擊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少數犯罪分子,不會影響港臺之間正常的經貿合作和兩地居民正常社會交往。一切無意利用香港危害國家安全也不參與此類犯罪行為的台灣同胞,完全無需多慮。台灣居民前往香港開展正常商務、旅遊、交流等活動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文章説,香港國安法是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精神的創造性傑作。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但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依照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絕大多數國安案件,中央執法、司法機關只保留針對極少數如果不加干預勢必造成國家安全嚴重損害和局勢失控的個別案件的管轄權。絕大多數案件將由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偵查,由特區政府律政司專門檢控部門檢控起訴,由行政長官指定的特區法官審理。香港國安法適用無罪推定、罪刑適當、公開審理、一事不再理、不溯及既往等司法原則,明確規定保護香港居民依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台灣島內抹黑攻擊香港國安法的綠營政客,能否指出這部法律哪一條不符合人權法治標準?
文章指出,香港遭受英國殖民統治期間,並無真正的民主自由法治可言。正是在回歸祖國、實行“一國兩制”之後,香港在司法獨立、人權保障、政府績效、社會自由等方面各項治理指標上連連攀升,獲得國際公認的成就和高排名。香港國安法只會更有力促進香港法治人權進步,更有效保障香港繁榮穩定,更全面維護“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就像境外勢力在香港回歸前看衰香港的各種“預言”終究完全落空一樣,任何對香港國安法的曲解、污衊和負面“預言”也終將被歷史全盤否定。我們且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