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有關於全國人大的兩部法律修正草案提交審議,一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另一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這兩部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次修改,也是這兩部關於人大“開會的法律”自上世紀80年代制定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
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了大會會議制度、大會召開的基本程序、代表團的組成、提出議案的資格、國家主席等人選的産生等內容;又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人員組成、機構設置和職權等作出規定。此外,還對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大代表工作作出了相應規定。可以説,全國人大組織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
此次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增設“總則”一章,明確堅持黨的領導和人大工作的指導思想。為了完善人民當家作主的原則,草案增加了“全過程民主”的內容。按照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全過程民主”,“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絡,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人大代表“充分發揮在全過程民主中的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 童衛東:比如每次常委會會議都邀請代表列席,直接參與立法。在全國人大的執法檢查過程中,也是邀請代表參與全國人大的司法檢查。代表選出來以後,他要保持同他的選區、選民的密切聯絡,把他收集的意見都帶到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上來,這也是體現了代表工作貫徹全過程民主的理念。
為了適應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草案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和“對國家監察委員會及其主任的質詢和罷免制度”等規定,將2018年新修改的憲法中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的規定加以落實。
此外,草案對全國人大組織制度、對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職責等規定也作出完善,還增加了加強代表工作、密切與代表聯絡的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專注解決“怎麼開人大會”的問題,內容包括開會的時間、準備工作、如何提出和審議議案、報告、計劃和預算;會上如何發言和表決等等。此次修改,重在精簡會議程序、提高大會議事質量和效率。比如,往年有法律要在大會上通過,草案要經過修改稿、建議表決稿、表決稿這樣的程序過程。而按照修改後的議事規則,修改稿經審議修改後將直接提出表決稿,不再安排“建議表決稿”審議環節。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 童衛東:從實踐看,在“建議表決稿”這個環節,代表提的意見非常少,取消這個環節也不會影響法律案審議的質量。
草案還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辭職程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案表決辦法等內容作出規定。今後常委會委員辭職將不再需要作為大會的議程,把更多的時間留給代表委員來審議法律草案、發表觀點。
提請審議的這兩部法律案有多重要?
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通過選舉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各國家機關,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可以説,人民代表大會的正常運行,是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正常化的一個重要標誌。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這兩部法律,正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制度保障。今年是這兩部法律施行30多年來首次修改。這兩部公眾並不太熟悉的法律,具有怎樣的重要意義?
人大制度基礎性法律 保證人民當家作主
1954年,首部全國人大組織法與五四憲法在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同時通過,成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之後我國最早通過的法律之一。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現行憲法。在此次大會上,根據新通過的憲法,重新制定的全國人大組織法總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踐經驗、教訓,對1954年全國人大組織法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完善,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1989年,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制定了全國人大議事規則,這是一部專門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程序的法律。這部法律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舉行,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審議工作報告,審查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國家機構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任免和辭職,發言和表決等程序作了具體規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順利舉行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與時俱進 充分反映體制機構改革變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實踐中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需要體現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
這次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的一個重要修改,就是充分反映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後有關機構設置及其職能發生的新變化,完善適合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特點、充滿活力、運行順暢的組織制度、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
在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修改中,增加了這樣一條規定:遇有特殊情況,常委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委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委員長會議決定並予以公佈。這也是總結經驗根據實際,對議事規則做出的必要適當修改調整。
充分體現全過程民主理念
人民民主是一種全過程的民主——這次法律修改,鮮明地體現出這一重要理念。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全過程民主”,始終堅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這一規定完善了人民當家作主原則。此外,還強化了全過程民主對人大代表的要求,明確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絡,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充分發揮在全過程民主中的作用。增加有關“全過程民主”的規定,體現了我國人民民主的鮮明特點,有利於在人大制度建設和人大工作實踐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