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7月25日17時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烏魯木齊市司法局局長張景春表示,疫情防控期間有個別市民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比如不按照小區防控管理規定隨意進出,甚至串門聚餐聚集,不配合核酸檢測工作,辱罵工作人員,進入公共場所不戴口罩,集中或居家隔離期間有發熱等症狀不及時報告現象。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發佈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告》,對於此類行為需承擔以下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
如果有人在疫情期間造謠,散佈謠言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於信謠、傳謠、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不僅可能涉及行政拘留,嚴重者還可能涉及刑事處罰。
編輯:李覲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