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構築懲戒職務違法嚴密法網

2020-06-23 09:12:00來源:法制日報

  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實現了不同公職人員處分標準的統一,同時也是繼監察法之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的重要法律。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這部法律將黨的紀律要求中與公職人員相關的內容轉化為公職人員的法律義務,實現黨紀與法律的銜接,發揮黨紀和法律的協同作用,對於推進政務處分的規範化、法治化,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治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説。

  具體全面系統規範政務處分制度

  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是監察法規定的一項新制度。監察法對政務處分作了原則規定。但是,公職人員哪些行為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給予什麼樣的政務處分,按照什麼程序給予政務處分,都沒有明確。

  監察法實施後,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對政務處分的依據、程序作了規定,是實施政務處分的過渡性規範。

  “政務處分關係公職人員切身利益,對公職人員有重要影響,需要由法律作出規定。”據童衛東介紹,此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參照現行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以及黨紀的有關規定,總結實際經驗,對政務處分的原則、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務處分決定的救濟程序等作了具體規定,全面、系統地規範了政務處分制度,為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法律依據。

  同時,該法明確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適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關於種類、適用規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的處分制度。

  政務處分和處分制度有分有合併行不悖

  對公職人員的懲戒,既有政務處分,又有處分。如何處理這兩者的關係,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制定過程中是一個重要問題。

  “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政務處分和處分制度有分有合,並行不悖。”對此,童衛東作了具體分析——

  所謂“合”,首先,在適用範圍上,實現公職人員全覆蓋。其次,違法情形上實現統一。此外,兩者在種類和適用規則上實現統一。“當然,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新的規定的,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都可以適用。”童衛東説。

  所謂“分”,則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指名稱上,監察機關作出的懲戒稱為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懲戒稱為處分。二是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但是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就是“一過不能兩罰”;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三是政務處分和處分的程序和救濟制度不同。

  落實全覆蓋要求深化監察體制改革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改變了處分標準不統一的局面,有利於提升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中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鄒開紅説,該法將法定的監察對象全面納入處分範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進一步明確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的主體責任和監察機關的監督責任,強化日常監督,對有職務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對情節輕微的,可以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改變了過去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的狀況,有利於實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促進廣大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建設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公職人員隊伍。”鄒開紅説。

  在政務處分適用規則方面,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順應監察全覆蓋對政務處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既規定了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的共同規則,又針對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分別規定了處分後果,力求真正發揮政務處分的懲戒作用。

  對於所有的公職人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在共同違法責任承擔、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從重情節、違法所得追繳、政務處分自動解除等方面,作了統一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嚴要求。

  同時,對於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根據其身份、職業等特點,在處分後果上也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以保證政務處分的有效性。

  加強權利保障促進規範化法治化

  值得關注的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規範政務處分“作為重要立法目的。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規範政務處分權行使,依法保護公職人員合法權利提出了明確要求。”鄒開紅具體介紹説。

  一是明確了政務處分的基本原則,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二是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三是規定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政務處分和處分。這避免了對同一違法行為的重復評價,符合一事不二罰的法治精神。

  四是專章規定了政務處分程序,強調嚴禁非法收集證據,調查認定的違法事實及擬給予政務處分的依據必須依法告知被調查人,保障其申辯權、申請回避權等權利,確保案件公正調查處理,政務處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五是專章細化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提出復審、復核的內容,暢通被處分人救濟渠道。強調依法嚴肅追究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推動監察機關加強監督管理,實事求是、嚴格依法實施政務處分,提高規範化、法治化、專業化水平。

  本報記者 朱寧寧

編輯: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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