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擬規範移交接收等

2020-06-23 09:12:00來源:北京青年報

  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規範移交接收 改進軍地銜接制度

  6月22日,全國人大官網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全文,對外徵求意見。在剛剛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部長孫紹騁曾受國務院、中央軍委委託,就該草案作了説明。據悉,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退役軍人的基本法律。

  規範退役軍人的移交接收

  草案規範了退役軍人的移交接收。草案規定,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將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軍人。

  要求退役軍人在規定時間內到安置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並對退役軍人的檔案移交、戶口登記等事項作了規定。同時,草案還改進軍地銜接機制。在移交接收過程中,退役軍人發生與服現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所在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草案第22條規定,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由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

  對參戰退役軍人,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屬於烈士子女、功臣模範的退役軍人,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優先安置。

  草案還明確,國家建立傷病殘退役軍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

  多種方式加強退役安置保障

  在“退役安置”方面,草案也做了規定。對退役的軍官,國家採取退休、轉業、復員、逐月領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草案還加強了安置保障。規定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由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並按照規定給予編制保障。

  對轉業軍官,明確由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條件以及在軍隊的職務、等級等因素安排工作崗位,做好職務職級確定工作。

  草案明確,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條件以及在軍隊的職務、等級、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做好職務職級確定工作。以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現役須滿規定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鼓勵和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在“教育培訓”方面,草案規定,軍人退役前,所在部隊可以提供職業技能儲備培訓,組織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以及非學歷繼續教育。同時,明確高等學校通過單列計劃、單獨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軍人。

  現役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就學的學生,退役後在入學、複學等方面享受相關教育優惠政策。

  在“就業創業”方面,草案明確,國家採取政府推動、市場導向、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和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

  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或者招聘人員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

  各地設置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招考。

  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公務員定向考錄計劃。

  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等

  在“優待和撫恤”方面,草案明確,國家逐步消除撫恤優待制度城鄉差異,建立統籌平衡的撫恤優待量化標準體系。

  軍人退役後,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軍人退役時符合安置住房優待條件的,實行市場購買與軍地集中統建相結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科學實施。

  草案第50條還提到,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收治或者集中供養服現役期間做出突出貢獻並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軍人。

  草案明確,國家建立“幫扶援助機制”。在養老、醫療、住房等方面,對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幫扶援助。

  實行“退役軍人工作責任制”

  在“管理和監督”方面,草案明確,縣級以上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為退役軍人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依法解決。

  國家實行“退役軍人工作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退役軍人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在“法律責任”方面,草案明確,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這幾種行為包括:違反規定確定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的;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文件的;給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的;挪用、截留、私分退役軍人工作經費的;違反規定確定優待撫恤對象、標準、數額或者給予退役軍人相關待遇的;在退役軍人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草案還提到,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退役相關待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待遇,追繳非法所得,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統籌/劉曉雪

  草案説明

  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

  草案説明中提到,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退役軍人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對新時代做好退役軍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2018年3月機構改革之前對軍官和士兵的安置、就業、優待等工作分散在相關部門,有關規定比較分散,需要整合。對退役軍人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問題,需要通過法律予以統籌解決。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草案第1條明確,“為了加強退役軍人工作,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本法所稱的退役軍人,是指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

  據草案説明介紹,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送審稿)》,于2019年7月提請國務院、中央軍委審議。

  司法部和中央軍委法制局分別徵求了中央有關單位、省級政府以及軍隊有關單位的意見,並赴地方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作戰部隊、退役軍人代表的意見。

  在此基礎上,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等有關部門,對送審稿做了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軍委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編輯: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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