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人表示,這一爭議涉及如何正確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重大問題。正確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必須首先準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根據憲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就其政治體制的屬性和定位來説,是一種地方政治體制。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都由中央授予。體現國家主權的某些權力仍保留在中央政府,即使已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在行使時也受到中央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如立法會制定的法律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也受制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三權分立”作為一種政治體制模式是有特定含義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決定了其政治體制不應當與一個主權國家簡單類比,也不可能實行建立在主權國家完整權力基礎上的“三權分立”。“三權分立”在香港也從未存在過。
發言人表示,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在政權架構設置及其運行中處於主導和核心位置。行政長官是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央政府負責。行政長官享有超出行政機關首長的廣泛權力,如負責執行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和公職人員等。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是香港基本法所設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一大特徵。
發言人表示,在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在行政立法關係中,行政處於主動和主導地位。比如特別行政區政府擁有絕大部分立法的創議權;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方面的法律草案只能由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等。基本法還明確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司法機關也必須遵守憲法和基本法,執行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獨大或司法至上。
發言人強調,不搞“三權分立”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政治體制有關內容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鄧小平同志在1987年4月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明確表示:“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我們一定要切合實際,要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由此可見,香港的政治體制不實行“三權分立”的問題,其實早有定論。
發言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基本元素包括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實行行政主導,並不否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置和三機構各司其職,也不否認行政與立法之間存在制衡關係,更不否認司法獨立。香港社會一些人故意混淆視聽,熱衷於鼓吹“三權分立”的論調,其真實意圖是欲擴大立法權和司法權,削弱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管治權威,抗拒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從而挑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把香港變成一個脫離中央管治的獨立政治實體。這是要害所在。現在必須正本清源、撥亂反正,把被顛倒的是非顛倒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