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七個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案例情況

2021-03-02 14:37:00來源:中國新聞網

 

  在今日最高法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了七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情況。

  最高法刑一庭庭長、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副主任何莉介紹了四個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刑事案例的情況。

  何莉稱,第一個案例是于某某搶劫案,這是一起人民法院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幫助未成年人重回人生正軌的典型案例。案中被告人係中學學生,搶劫他人手機和少量財物,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被告人在校期間表現良好,歸案後認罪、悔罪,此次犯罪與被告人同父母家庭關繫緊張等有一定關係。法院綜合考慮,對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並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做了大量被告人與家庭之間的溝通疏導工作,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以班級第一名的成績順利考入大學。案件審結後,承辦法官繼續對其學習生活情況進行跟蹤幫教,幫助被告人成為社會有用之材,取得良好效果,充分體現了少年審判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獨特司法價值。

  第二個案例是王某甲故意殺人案,是一起家長不能理性處理孩子與同學間的摩擦,公然持刀闖入課堂殺害未成年小學生,受到依法嚴懲的典型案例。案中被告人女兒與小學三年級同班同學發生摩擦矛盾後,學校老師及對方家長已經在積極溝通、協調解決,但被告人不能理性、平和處理,竟購買刀具闖入學校課堂公然行兇,當場砍死毫無反抗能力的弱小幼童,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並核準執行死刑。

  何莉強調,人民法院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終堅持零容忍態度,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對類似本案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絕不姑息。

  第三個案例是王某乙強姦案,是一起強姦未成年被害人,情節特別惡劣,受到依法嚴懲的典型案例。案中被告人為滿足畸形心理,在一年三個月內,專門以年齡幼小的在校女學生為侵害對象,教唆多名未成年人予以協助,連續對15名未成年被害人實施強姦,其中8名被害人係幼女,造成多名被害人被迫輟學或轉學,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並核準執行死刑。

  何莉就此案強調,強姦未成年人犯罪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給未成年人的人生蒙上陰影,使未成年人父母及家庭背負沉重精神負擔,並嚴重踐踏社會倫理道德底線,社會影響惡劣。人民法院對強姦未成年人特別是姦淫幼女犯罪將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治的零容忍立場,絕不動搖。

  第四個案例是鄒某某猥褻兒童案,是一起猥褻男童情節惡劣,受到依法嚴懲的典型案例。近年來,女童受到性侵害的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但現實生活中,男童也可能受到不法性侵害,也會給男童造成嚴重心理創傷。案中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家長的信任和疏于防範,長期對兩名不滿10周歲的幼童實施猥褻,手段惡劣,並導致兩名被害人心理受到嚴重創傷,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屬於猥褻兒童“情節惡劣”,對其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罰當其罪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副主任鄭學林介紹了三個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民事案例的情況。

  一是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民法典明確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但現實中,父母基於各種原因不願意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情況時有發生。本次發佈的一個典型案例就是雙方在戀愛期間同居,生育了非婚生女兒,但在解除戀愛關係後,都不願意撫養這個孩子,起初是由孩子的祖父母撫養,後由於祖父母年老多病,無力繼續照顧,多次向當地村委會反映。最終由婦聯組織代該未成年子女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其父母全面履行撫養義務。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審判實踐中存在不少與本案類似的留守兒童撫養問題,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雖未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但怠于履行監護義務,把未成年子女留給年邁的老人照顧,子女缺乏充分的經濟和安全保障,缺乏父母關愛和教育,導致部分未成年人輕則心理失衡,重則誤入歧途,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淵。該案中,法院積極探索由婦聯組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機構直接作為原告代未成年人提起訴訟的模式,為督促未成年人父母履行撫養義務,解決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現實問題提供了有益參考。

  二是關於撤銷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的父母的監護權問題。近年來,父母怠于履行對未成年人子女的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子女權益的案例時有發生,衝擊了社會道德底線。本次發佈的案例就是比較典型的情況。涉案的女子生育女嬰後將其遺棄,已不適合履行監護職責,法院根據民政局申請撤銷其監護權,同時指定其下屬的某兒童福利院撫養女嬰。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兜底監護是家庭監護的重要補充,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強後盾。未成年人因為年齡、智力等原因,往往無法自我保護,作為最親近的父母如果怠于履職或嚴重侵權的,這些未成年人權益由誰來保護。這次編撰民法典對監護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明確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對未成年人建立起了全方位的保障體系,為他們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三是關於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的問題。隨著智慧手機和移動支付方式的廣泛應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賞、虛擬充值消費等導致的糾紛屢見不鮮。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親屬賬號作出的打賞、購買等行為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引起社會熱議。這次發佈的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意義。涉案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用於生意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賬戶轉賬用於打賞直播平臺主播,打賞金額高達近160萬元。該案經過人民法院多次辯法析理的調解工作,最終雙方庭外和解,該公司自願返還近160萬元打賞款項。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絡打賞、網絡遊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些人在網絡進行遊戲或者進行打賞時,有的幾千、幾萬,這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應當是無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付費遊戲和網絡打賞糾紛提供了規則指引。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更多地考量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引導網絡公司進一步強化社會責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網絡環境。

  鄭學林指出,下一步,各級人民法院將深入貫徹實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確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優先保護。通過依法審理涉未成年人家事、合同或侵權等各類案件,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進一步完善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大力推動未成年人審判與家事審判融合發展,提升涉未成年人案件辦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維護社會安定。

編輯: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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