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30日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從2021年1月1日起,民政部門也在離婚登記程序中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程序。該程序只適用於雙方協議離婚。
根據《民法典》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將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相應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冷靜期從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申請開始算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則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撤回離婚申請。
民政部介紹,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編輯:張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