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推強制休假制度 這個制度真的是“強制”嗎?

2020-11-13 08:05:00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新聞1+1為“帶薪休假”立法,深圳為什麼是第一個?

  國內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在深圳正式實施,其中明確提出推行“強制休假”制度。考慮到當下帶薪休假動輒虛置的現實,這一做法意味著什麼?又“強制”在哪?《新聞1+1》連線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翟玉娟,共同關注:為“帶薪休假”立法,深圳為什麼是第一個?

  從深圳速度到深圳健康 深圳擬推強制休假制度

  據數據顯示,深圳有36.9%的上班族要加班到晚上8時之後。深圳是一座以“速度”和“效率”著稱的城市。作為我國最早的經濟特區,深圳經過4年的發展,聚集了一大批民營企業,尤其是科技互聯網公司。在深圳,加班成了一種特色,“996”似乎也習以為常。

  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健康條例》,最近成為熱點。條例的第63條是“用人單位應當嚴格依法執行員工帶薪休假制度。”作為國內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規,業內專家認為也普遍認為,所謂的“強制休假”的新規出臺有一定示範效應。

  不再單純追求“速度”,而是注意到勞動者追求健康、休息的權利。正如媒體評論的,希望深圳的新規,能探索出改革經驗和路徑。

  這個制度真的是“強制”嗎?

  在網上,“強制休假”制度中的“強制”二字,吊起了很多網民的胃口,但是在具體內容中並沒有找到這樣的描述,該怎麼理解深圳這次立法的內容和意義?

  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翟玉娟表示,條款雖然兩次都使用了“正當”,而不是留下巨大選擇空間的“可以”,依據的是現行《勞動法》中的有關規定。作為一個健康條例,從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角度進行的規定,這是其比較進步的一個地方,但從法律角度上來説,這些規定相當於“軟法”,因為沒有具體的標準,所以也沒辦法強制執行。

  什麼是“勞動負荷較重”?未來應有更加科學詳細的界定

  業內有關人士也提到現有法規對勞動負荷過重確實很難以進行界定和制訂具體的標準,寫入該部分內容,主要還是在於引導用人單位和員工樹立健康工作理念,這也在給我們提醒,未來可以考慮針對一些具體行業,什麼程度算是“負荷過重”,可以有更清晰的界定。

  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 翟玉娟:關於勞動負荷過重,這是一個比較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今後立法可以進行更加詳細具體的規定,也可以參照國外的一些立法,比如日本在“過勞”問題上,主要考量的因素就是工作時間,一個月的加班時間有沒有超過100個小時以上。關於勞動強度,我們國家也有相應的劃分標準,包括3級、4級的體力勞動……如果超過了法定時間和強度,這些都屬於”過勞”,但仍有待法律繼續進行一些詳細的規定。

  深圳“帶薪休假”落實情況如何?如何監督?

  1995年《勞動法》正式實施,明確了帶薪休假是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2008年,《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出臺實施,規定了具體的操作程序,2013年,《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年)》提出,到2020年,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實。然而,這樣一項既可以提升職工福利,又能夠拉動市場消費的制度,時至今日的執行情況,仍然談不上樂觀。

  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 翟玉娟:根據我多年的調查,目前我國年休假實際執行力度也就大概有50%,但年休假制度在實踐中執行得越來越好了。

  如何讓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帶薪休假條例等等相關法律法規能夠環環相扣、層層依託,形成堅實的法律基礎保障,我們需要做什麼?

  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 翟玉娟:監督主要有三方面:企業方面,要讓企業意識到工人年休假是工人的基本權利,是不能隨意剝奪的,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會要發揮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功能;作為勞動者要調節好自己的主動維權和充分考慮企業利益的關係,如果確實是公司經營需要,在某一個年度是可以放棄自己年休假的,但不應該成為一種常態。

  “帶薪休假”制度的執行,誰該起帶頭作用?

  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 翟玉娟:一些比較大的企業,不僅僅生産效益是比較高的,同樣也要成為一個比較好的僱主,起到一個領頭示範的作用。目前我國強調經濟的內循環和外循環要並行內循環,需要拉動內需,就需要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和更多的休閒時間。中國要成為製造業強國,就需要有大量的熟練勞動者階層,而這些都是需要勞動關係的長期穩定和勞動者有大量的時間進行培訓,進行職業技能的提高,在“996工時”制度下,是無法讓勞動者有時間、有機會去進行提升和培訓的。

編輯: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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