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印良品、無印良品商標糾紛:侵權判定標準是什麼

2020-07-18 09:55:00來源:經濟日報

  近年來,隨著知識産權保護意識的增強,商標領域糾紛日益增多,且商標侵權形式日趨多樣化、複雜化,如何判定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容易導致混淆等問題,往往是糾紛雙方爭論的焦點,也是司法和執法人員實踐中判斷的難點。為此,商標法去年第四次修正,國家知識産權局近日也出臺了《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加強商標執法指導工作,統一執法標準,強化商標專用權保護。

  延續多年的“無印良品”商標之爭即是判定商標侵權的典型案例。近年來,兩家公司的商標糾紛一直在持續,訴訟結果也是各有勝負。商標之爭背後,如何更好地保障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始終受到業界的關注。

  當“無印良品”遇上“無印良品”

  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無印良品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及其子公司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判決,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經濟損失、合理支出,共計40萬餘元。

  提起無印良品,除了人們熟知的主要經營生活雜貨等商品的日本品牌,也許少有人知道,國內也有一家生産銷售家紡用品的“無印良品”。正是這家似乎有些“默默無聞”的國産無印良品,以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把日本無印良品告上了法庭。

  國産無印良品商標于2001年4月28日被核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24類“棉織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單、枕套、被子、被罩、蓋墊、坐墊罩”商品上,經續展,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該商標的原始註冊人為海南南華實業貿易公司。2004年7月,該商標經核準轉讓至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成立於2011年6月,棉田公司為其投資人之一。棉田公司授權北京無印良品公司在中國地區獨家使用涉案商標,用於商標項下指定商品的生産、銷售及宣傳推廣。

  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成立於2005年5月,日本企業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為其唯一股東。近年來遍佈商場的“無印良品”專賣店即是由該公司投資經營。

  當市場上“無印良品”遇上“無印良品”,僅有一字之差,誰的商標是“正品”,自然會引起雙方以及消費者的注意和甄別。經過調查,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認為,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生産、銷售的晴綸毛毯、麻平織床罩、無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無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等商品侵害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遂訴至北京知識産權法院。

  被告則辯稱,良品計畫在中國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此外,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是簡體字“無印良品”,而其使用的是繁體的“無印良品”,且為其首創,主觀上沒有侵權故意,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是商標搶注,還是正當維權

  本案終審判決後,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曾發佈聲明稱,“無印良品”自1980年在日本誕生以來,良品計畫在包括日本在內的世界各地開設店舖,註冊“無印良品”和“MUJI”商標。在中國大陸範圍內,良品計畫幾乎在所有的商品服務類別上註冊了“無印良品”商標,但是僅在布、毛巾、床罩等商品類別的一部分上,被其他公司搶注了“無印良品”商標。

  那麼,本案原告是否如被告所説,是搶注了其商標呢?對於如何認定商標搶注行為,商標法有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然而,根據法院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似乎難以得出原告搶注商標的結論。國産無印良品商標的註冊時間在2001年,當時日本無印良品並沒有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也沒有在中國大陸進行過廣告宣傳,難以説在中國大陸市場有何影響力。事實上,直到4年後的2005年,日本無印良品才在上海開了中國大陸的第一家門店。

  相反,根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原告在獲得涉案商標權後,一直處於正常經營狀態,並多次獲得行業內獎項,可以説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此外,一審法院認定的證據表明,良品計畫針對原告涉案商標提出異議申請以來,我國商標行政管理部門已多次裁定涉案商標予以核準註冊。如,2004年1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2004)商標異字第20號《“無印良品”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涉案商標予以核準註冊。良品計畫不服上述裁定,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復審申請。2009年3月,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涉案商標予以核準註冊。

  此後,歷經一、二審行政訴訟程序,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上述裁定均被維持。在隨後的申請再審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6月的判決中認為,良品計畫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2000年4月6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標在日本、中國香港地區等地宣傳使用的情況以及在這些地區的知名度情況,並不能證明“無印良品”商標在中國大陸境內實際使用在第24類毛巾等商品上並具有一定影響的事實,因此作出維持原判的最終判決。

  正是基於以上事實,法院認定,本案中原告持有的涉案商標目前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被告也在終審判決後的聲明中表示,良品計畫以及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國大陸範圍內,針對這些商品不能使用“無印良品”商標,但于2014年及2015年錯誤使用了該商標。“為消除上述行為給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等造成的影響,我司已對上述商品的商標標注情況進行了整改。”

  抗辯無效,判定侵權成立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曾提出一系列抗辯理由:良品計畫在中國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良品計畫在第20、21、27類商品上擁有“無印良品”註冊商標;良品計畫的“MUJI”品牌具有知名度,被訴侵權行為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等。

  上述抗辯理由是否有效,被告被訴的侵權行為是否成立,首先要看被告是否在類似商品中使用了類似商標,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和混淆。

  根據我國商標法等規定,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産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絡、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認定商品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産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具有特定聯絡。

  一般來説,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考慮商標標誌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一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産品中的毛毯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毛毯、被控侵權産品中的床罩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床罩、被控侵權産品中的床褥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褥子在功能、用途、生産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構成相同或者類似商品。被控侵權産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無印良品MUJI”與涉案商標“無印良品”相比,僅存在“無”和“無”的差異以及有無“MUJI”的差異,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二者同時使用在毛毯、床罩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産生誤認。

  另外,良品計畫的“MUJI”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不能成為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理由,在棉田公司合法持有涉案商標的情況下,亦不能成為合理抗辯事由。

  二審中,法院認為,良品計畫在第20、21、27類商品上已註冊的“無印良品”商標與本案涉案商標核準註冊的商品類別不同,不能作為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合理抗辯事由。在原告名下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多個“無印良品”商標與被告名下多個“無印良品”已在不同類別商品上分別予以核準註冊的情況下,作為分別擁有兩商標的不同市場主體,應當尊重業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在各自商標專用權項下規範行使權利,儘量劃清商業標誌之間的界限,避免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對於超出己方商標專用權邊界、侵犯對方商標標誌專用權的行為均應予以制止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至於良品計畫主張其對被訴侵權産品的製造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外,在中國境內未實施侵權行為,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産品中,麻平織床罩等商品上顯示的産地為中國,其他被訴侵權産品即使産地在境外,但註冊商標具有地域性,被訴侵權産品在中國境內進入商品流通領域後即已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良品計畫作為被訴侵權産品的製造商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定,良品計畫、無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訴侵權産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標誌與涉案商標已分別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良品計畫生産標有上述標誌商品的行為、無印良品上海公司銷售標有上述標誌商品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對涉案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董 磊)

編輯:魏倩

相關新聞

要聞

更多

評論

更多

獨家

更多

視頻

更多

專題

更多

活動

更多

漫説

更多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港澳臺節目中心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