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監管新規:禁止隨意誇大功效 引入“從業禁止”

2020-06-30 14:41:00來源:新京報

  隨著人們消費水平的提高以及對美的需求增大,化粧品漸漸成為大家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國是全球第二大化粧品市場,近年來市場規模年均增長率達10%以上。

  不過在化粧品産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行業發展質量和效益不高、創新能力不足、品牌認可度低、非法添加等問題。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隨意誇大化粧品功效的情形做出規範,要求禁止化粧品標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禁止標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並且,加大處罰力度,大幅提高罰款數額。增加“處罰到人”規定,對嚴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處以罰款,據情形可實行“從業禁止”。

  首次提出註冊人、備案人概念

  《條例》首次提出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制度,由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承擔化粧品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的主體責任,同時對生産經營活動中各個企業主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界定。

  中國香料香精化粧品工業協會技術總監董樹芬解釋稱,在目前法規要求中,責任企業通常被稱為“生産企業”或“生産者”,雖然有細則或相應的解釋,但字面理解容易和産品的實際生産企業混淆,造成責任不清、認定不明,特別是存在委託加工情形的産品。

  據報道,當前,我國化粧品註冊備案的企業約7萬多家,其中持有生産許可證的企業有5000多家。據不完全統計,90%以上的企業採用委託方式組織生産,75%以上的産品為委託生産的産品。

  《條例》繼續保留了委託加工的生産形式,明確了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可以自行生産化粧品;也可以委託取得相應化粧品生産許可的企業生産化粧品,確認了委託企業的質量安全責任。受託生産企業對生産活動負責,對受託生産的産品質量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祛斑美白、防曬等為特殊化粧品 牙膏納入普通化粧品管理

  化粧品直接使用於人體,其質量至關重要。此次《條例》按照風險程度將化粧品分為特殊化粧品和普通化粧品。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華琳表示,化粧品監管屬於典型的風險監管。“現代社會中不存在零風險,對於化粧品監管而言,應厘定特定的風險水平,對高於此水平的風險引入干預度較高的監管方式加以監管;對於低於此水平的風險,則選擇干預度較低的監管方式進行監管。”

  《條例》規定用於染發、燙髮、祛斑美白、防曬、防脫髮的化粧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粧品為特殊化粧品。調整後的特殊化粧品將繼續以産品安全為底線實行註冊管理。其他化粧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將牙膏納入普通化粧品進行管理。牙膏備案人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功效評價後,可以宣稱牙膏具有防齲、抑牙菌斑、抗牙本質敏感、減輕牙齦問題等功效。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擬訂,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發佈。

  此外,對《條例》施行前已經註冊的用於育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粧品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置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可以繼續生産、進口、銷售,過渡期滿後不得生産、進口、銷售該化粧品。

  禁止化粧品標簽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

  目前化粧品行業存在隨意誇大化粧品功效的情形。《條例》規定化粧品註冊人或者備案人對化粧品的功效宣稱負責。並且化粧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並公開依據摘要,接受社會監督。

  《條例》要求不得在化粧品標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禁止標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化粧品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

  並且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相應罰則:化粧品廣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採用其他方式對化粧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電商平臺承擔經營者管理責任

  目前,線上消費成為消費的大趨勢,此次《條例》明確了電商平臺的責任,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承擔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管理責任。

  發現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所在監管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違法的化粧品經營者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

  並且,平臺內化粧品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所經營化粧品的信息。

  如果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實名登記、制止、報告、停止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等管理義務的,藥監部門依法按規定給予處罰。

  增加處罰到人規定 據情形實行“從業禁止”

  近年來,我國化粧品産業在高速發展的同時,非法添加等違法現象較為突出。現行《化粧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較輕。此次《條例》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違法者用重典,將嚴重違法者逐出市場

  《條例》加大處罰力度,綜合運用沒收、罰款、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件、市場和行業禁入等處罰措施,大幅提高罰款數額。

  具體包括,對未經許可從事化粧品生産活動、生産經營未經註冊的特殊化粧品、使用禁用物質、非法添加等嚴重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30倍罰款。

  並且,增加“處罰到人”規定,對嚴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止從事化粧品生産經營活動。(記者 王俊)

編輯: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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