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5日,被告人韓磊在法庭上。法院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新華社記者公磊攝
備受關注的北京大興摔死女童案25日一審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該案主犯韓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韓磊于2013年7月23日晚間與被告人李明等人一起吃飯飲酒。飯後韓磊、李明等人一起去歌廳唱歌,韓磊坐在李明駕駛的白色現代牌轎車副駕駛位置。由於歌廳沒有停車位,20時50分許,李明將車掉頭欲在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廡殿路西側科技路公交車站站臺附近停車。當時李某帶著坐在嬰兒車內的女兒孫某某(歿年2歲10個月)正在該公交車站候車。李明開車靠邊行駛至正在公交站台下候車的李某及嬰兒車前時停車,韓磊認為李某及其嬰兒車阻擋了停車路線,隨即下車與李某交涉併發生爭執,後韓磊突然對李某進行毆打並將其打倒在地。此後韓磊繞至嬰兒車正面,面對面將孫某某從嬰兒車內抓起後舉過頭頂猛摔在地,致孫某某顱骨崩裂因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被告人李明目睹韓磊實施上述行為後準備駕車離開,韓磊擺脫路人阻攔上了李明的車,李明駕車帶韓磊逃離現場。後李明按照韓磊指路將韓磊送回其暫住地附近。
被告人韓磊作案後於2013年7月24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磊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明明知韓磊是犯罪的人,仍然駕車協助其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依法亦應懲處。
法院根據韓磊、李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韓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7年2個月零10天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犯窩藏罪,判處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2年,與其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有期徒刑3年2個月零6天、剝奪政治權利7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7年。
據悉,宣判後,韓磊口頭向法院提出上訴,李明尚未表示是否上訴。
25日上午,在宣讀本案刑事判決之前,審判長首先宣讀了本案的附帶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申請撤回對被告人韓磊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此前,受害女童家屬在庭審中對韓磊提出了總計273萬餘元人民幣的民事賠償請求。(記者 涂銘)